首页 > 专题系列 > 政策解读 > 正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区别

2022-05-09 10:16:34   来源:榆林日报   点击:

刘磊磊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均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的产物,特别是土地经营权作为新时代我国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行“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成果。

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只有一种,是以家庭为单位,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所有权人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而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而不能是内部的自然人或者外部的其他主体。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设立土地经营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民事主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直接订立流转合同设立,二是民事主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承包合同而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342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根据上述规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只要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均可获得土地经营权。


相关热词搜索: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