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陕办发[2013]1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理顺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安全监管职能通知如下:
一、《意见》第一项第四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相关安全监管工作。根据《意见》精神,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监管职能由市商务局移交市工信局。
二、市工信局要管理好全市民爆行业的科研、生产、流通、储存工作,切实履行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管理好全市民爆物品销售许可、安全生产许可、专用仓库验收许可等的初审工作。
三、移交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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