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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市县区乡三级行政机关职责理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5〕25号
时间:2019-02-20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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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深入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理顺我市林地、草地、农业生产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纠纷处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理顺各类土地纠纷处理程序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出现了大量的林地、草地、农业生产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权属纠纷,各级各部门调动多方行政资源,积极作为,大多数纠纷案件得到了妥善化解,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纠纷的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调处机制不完善,仍有一些纠纷案件至今没有得到有效化解,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进一步理顺各类土地纠纷处理程序,坚持依法调解、依法处理,从根本上扭转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被动局面。

       二、明确各级受理、承办各类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定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归口负责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处理林地、草地、农业生产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权属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和陕西省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受理、承办,必须依法进行调解、处理。

       (一)农业生产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权属纠纷案件的受理、承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今后,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农业生产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权属纠纷案件;跨乡(镇)的,各县的由县级国土部门受理、承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处理;榆阳区范围内的由市国土部门受理、承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农业生产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权属纠纷案件,各县的由县国土部门受理、承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处理;在榆阳区范围内的,由市国土部门受理、承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处理。

       (二)林地、草地权属纠纷案件的受理、承办。

       按照《森林法》第十七条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草原法》第十六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下辖区、县处理林地、草地权属纠纷案件的程序是一致的。今后,原则上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草地权属纠纷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处理;单位之间的林地、草地权属纠纷案件,由县区林业、畜牧部门受理、承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处理;跨乡(镇)的林地、草地纠纷案件,按单位之间纠纷处理程序办理。

       (三)跨县区和特殊纠纷主体各类土地权属案件的受理、承办。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跨县区的农业生产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权属纠纷案件,由市国土部门受理、承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处理;争议一方为军队、中央直属单位的,且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以外的土地纠纷案件,由市国土部门受理、承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处理;对于跨县区的林地、草地权属纠纷案件受理、承办,鉴于目前只有市国土部门有专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暂由市国土部门以调处土地权属受理、承办,并协调市林业、畜牧部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处理,待条件成熟后,归口办理。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县国土部门不再受理林地、草地权属纠纷案件。

       三、认真做好各类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处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尽快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把处理各类土地纠纷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认真履职。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按照“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积极开展工作,落实受理、承办、处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正确履行职责。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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