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5日
2015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点
2015年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三届五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委提出的以“一中心两基地”建设为统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战略定位以及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充分认识新常态,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引领新常态,切实转变发展理念,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把握关键,合力推进,进一步加大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全面提高领导同志批办交办事项、会议确定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质量,切实发挥好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在推动落实、改进作风、联系群众和促进科学决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拓展思路,推进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深刻领会全市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主动研究,科学谋划,周密安排,有效实施,努力做到选题准、行动快、方法活、效果好。坚持抓重点、抓难点、抓热点、抓亮点, 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细化督查内容,创新督查方式,加大督查力度,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水平。
(一)围绕“依法治市”开展统筹性督查。
十八大至今,习近平总书记的治国理政思路,“依法治国”贯穿其中,无论是改革还是反腐,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因此,今后一段时期,督查工作要紧扣“依法治市”这一中心,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开展统筹性督查,将督查的范围与内容贯穿政府行政管理、行政执行力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尤其是与群众利益有密切联系的重大事项,在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等依法民主决策环节进行节点公示公开、民情反馈、要情跟踪的重点督查,从而促进政府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加强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围绕“深化改革”开展前瞻性督查。
立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在深化改革、转变作风方面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跟进我市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跟进机关效能建设,跟进机关作风改进与转变等关键节点,开展前瞻性督查。在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行政管理制度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领域进行深入细致的督查调研,找问题,抓症结,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围绕“宜居城市”开展针对性督查。
今年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城市建设管理“一年补短板、两年大提升、三年变宜居”的发展思路。要突出重点抓好城区路网体系建设的督查督办工作,特别是抓好城区水源和热源建设、公共自行车系统、停车场、棚户区改造、地下管网改造工程等关乎民生建设工程。抓好违章建筑、店外经营、街道环境卫生等城市“顽疾”的督查督办工作。抓好城市绿化、绿色长廊建设等九大绿化工程的督查督办工作。抓好节能减排督查,特别是督促加大力度推进环保设施建设。
(四)围绕“民生为本”开展有效性督查。
要抓好榆林城区11所学校和45个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督查督办工作,对深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扶贫项目、改造农村危房等方面进行督查。督促加快建设市一院绥德院区改扩建和榆林院区二期工程,以及二院新址建设,尽快投入使用。要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抓好督查落实,充分发挥“市长信箱”、网民留言、公民走进市政府活动的桥梁纽带作用,高度关注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在了解情况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及时反馈领导和相关部门,通过协调和跟踪督办,力促问题有效解决。
二、注重落实,确保各项督查工作落到实处
(一)抓好市政府会议确定事项办理情况的督查。对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市长办公会、专项会、现场办公会确定的事项,根据工作职责,按照“逐项梳理、建立台帐、加强督办、促进落实”的要求,列出重要的决议和议定事项,实行专人负责、跟踪督查、及时反馈的工作责任制。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掌握落实和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市政府领导,确保市政府重要会议各项确定事项的落实。
(二)抓好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督查。坚持批则必查、查则必办、办则必果,以严肃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上级和本级领导批示件和交办工作的督促落实,特别是对关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弱势群体利益的批示,要从快、从细、从实进行督查,为领导决策提供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相关领导同志进行报告反馈。各县区、各部门的批办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上报。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通报一次办理情况,对落实批示件措施不力、进度迟缓的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对久拖不办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抓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的督查。按照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交办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办理形式,督促落实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特别要抓好领导包抓重点建议提案督办的组织落实工作。对涉及面宽、影响力大、社会普遍关注的建议、提案,可根据工作情况,适时邀请有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指导办理;深入部分重点承办单位,采取专题调研、听取工作汇报、召开督办会议等形式,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专题督查。确保9月底以前答复完毕,办结率达到100%,见面率达到100%,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5%以上。
(四)抓好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专项督查。今年将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督查:新“27条”政策措施、植树造林、环保设施建设、交通道路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创建工作、扶贫开发、地下管网改造、棚户区改造、城市管理、振兴南部县发展、“多规合一”等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对以上工作进行专题督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工作建议,确保措施、责任和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对单项工作任务和重要目标、指标,各责任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随时掌握进展情况,强化协调服务,加快工作进度。
三、加强领导,提高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政府系统一定要把抓落实摆在与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把督促检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和改进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领导体制,明确督查工作职责。
(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重大决策分解立项制度、落实情况报告制度、跟踪督办制度、督查结果通报制度,推动形成科学有效的督查工作运行机制,增强督查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时效性和执行力。
(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强督查部门机构建设,赋予督查部门组织协调、调查核实、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方面必要的权限。加强督查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配强配齐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督促检查工作队伍。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市县区乡三级行政机关
职责理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5〕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深入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理顺我市林地、草地、农业生产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纠纷处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理顺各类土地纠纷处理程序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出现了大量的林地、草地、农业生产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权属纠纷,各级各部门调动多方行政资源,积极作为,大多数纠纷案件得到了妥善化解,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纠纷的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调处机制不完善,仍有一些纠纷案件至今没有得到有效化解,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进一步理顺各类土地纠纷处理程序,坚持依法调解、依法处理,从根本上扭转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被动局面。
二、明确各级受理、承办各类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定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归口负责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处理林地、草地、农业生产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权属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和陕西省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受理、承办,必须依法进行调解、处理。
(一)农业生产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权属纠纷案件的受理、承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今后,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农业生产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权属纠纷案件;跨乡(镇)的,各县的由县级国土部门受理、承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处理;榆阳区范围内的由市国土部门受理、承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农业生产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权属纠纷案件,各县的由县国土部门受理、承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处理;在榆阳区范围内的,由市国土部门受理、承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处理。
(二)林地、草地权属纠纷案件的受理、承办。
按照《森林法》第十七条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草原法》第十六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下辖区、县处理林地、草地权属纠纷案件的程序是一致的。今后,原则上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草地权属纠纷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处理;单位之间的林地、草地权属纠纷案件,由县区林业、畜牧部门受理、承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处理;跨乡(镇)的林地、草地纠纷案件,按单位之间纠纷处理程序办理。
(三)跨县区和特殊纠纷主体各类土地权属案件的受理、承办。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跨县区的农业生产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权属纠纷案件,由市国土部门受理、承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处理;争议一方为军队、中央直属单位的,且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以外的土地纠纷案件,由市国土部门受理、承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处理;对于跨县区的林地、草地权属纠纷案件受理、承办,鉴于目前只有市国土部门有专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暂由市国土部门以调处土地权属受理、承办,并协调市林业、畜牧部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处理,待条件成熟后,归口办理。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县国土部门不再受理林地、草地权属纠纷案件。
三、认真做好各类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处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尽快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把处理各类土地纠纷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认真履职。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按照“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积极开展工作,落实受理、承办、处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正确履行职责。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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