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精神,进一步加强输油管道安全监管,提高管理水平,落实监管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环境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输油管道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输油管道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石油消费需求日益增加,输油管道铺设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管道运输已成为石油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全市输油管道安全形势总体比较平稳,但影响安全的因素仍大量存在,部分地区对输油管道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手段落后,加之部分输油管道服役期长、老化严重、治理难度大、已进入事故易发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特别是今年以来,已先后发生4起因管道老化和非法施工引发的漏油事件,引起中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彻查隐患、切实解决问题。对此,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输油管道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监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牢固树立“红线”和“底线”思维,增强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强化监管手段创新,落实监管责任,坚决防范输油管道安全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全面落实管道保护与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石油开采或管道输送企业要依法承担管道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管道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管道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负全面责任。输油管道项目报批之前,企业要依法对管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辨识与分析项目潜在危险和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和管道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符合性,提出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对策措施;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科学确定管线材质、管道壁厚和防腐措施。输油管道项目依法经过核准后,企业要依照相关规范组织管道建设,确保管道安全保护设施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输油管道建成后,企业要依照相关法规及时设置管道标志,经试运行后,立即组织竣工验收,建立全套管道项目档案,并提交竣工测量图。要制定输油管道安装时间、生产状况、安全巡视等基本信息台账。输油管道运行过程中,要健全监护制度,加强检测维修,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排除隐患;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要及时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对停止使用的管道,停用前要排空原油,及时组织拆除。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执行“一票否决”。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负全面监管责任,要加强对管道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履行职责。要将管道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安全发展规划,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石油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占压、损毁管道设施行为。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市能源局负责全市管道安全监管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安全监管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安全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市安监局对全市安全生产实施进行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涉及石油管道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参与石油管道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市公安局负责企业治安保卫和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指导,预防、制止和查处危害油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市环保局负责依法审批管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制定全市输油管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县区和企业污染事故处置。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输油管道等特种设备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追究
为加强全市输油管道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全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安全、环保工作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能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能源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各涉油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筹组织、全面协调解决输油管道环境安全监管问题。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制定问题台账及隐患整改实施方案,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措施、时间及责任人,组织精干力量开展集中整治,限期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力度,形成隐患整治的高压态势,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输油管道,立即下达管道停用指令,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整治期间发生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隐患督办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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