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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5〕58号
时间:2019-02-20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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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69号)精神,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环境监管机制

       建立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保领域部门联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一)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环保、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环境损害责任者相关责任。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公安机关要明确环境污染犯罪侦查机构和人员,负责及时对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在查办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时,发现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环保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负责)

       (二)切实强化网格化监管措施。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统筹环保监管执法力量,实施“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完善监管体系,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要抓紧提出全市网格化管理指导意见,制定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于2015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市政府确定市级重点环境监管对象,市环保局要加强巡查,每年按照监察计划要求和比例,对中省和市级重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抽查,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各县区环保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推动跨区域、流域水质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环保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负责)

       二、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各县区政府和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坚持铁拳治污、铁规执法,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三)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符合《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化工、涉重金属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环境违法问题屡查屡犯、拒不执行停产整治决定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各县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银监局、市人行配合)

       (四)全面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县区政府要于2016年10月底前组织完成整改任务。(各县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建规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配合)

       (五)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公安、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各县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局、市供电公司配合)

       三、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监管执法

       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加强督查稽查,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六)及时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监管对象发布名录,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市环保局负责)

       (七)深化环境监管执法稽查。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区域重大环境问题。自2015年10月起,市环保局每年要对各县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比例不低于30%,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市环保局负责)

       (八)加大监管失职渎职追责力度。对因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负责,市检察院配合)

       四、明确各方环境保护职责任务

       理清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责任,引入社会监督,纠正地方保护行为。

       (九)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保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审计机关在开展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审计局负责)

       (十)落实社会主体责任。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各县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行、市银监局配合)

       (十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环境信访和积案化解制度,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反复投诉案件的跟踪管理和效能监督,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加大对环境监管执法的宣传力度,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维稳办负责)

       五、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保障

       加快推进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提升基础装备水平,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十二)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各县区和乡镇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到2017年底前,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在环境现场执法、夜间巡查、污染事故现场处置等高风险岗位建立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稳定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社局负责)

       (十三)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环境执法队伍统一制式服装,配备调查取证等装备,保障一线环境监察执法和环境应急用车。到2017年底前,环境监察机构要全部配备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监控、环境监测、环保互联网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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