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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5〕55号
时间:2019-02-20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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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3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 〔2015〕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5〕1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8号),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40项,承接落实的行政审批项目34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24项,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7项,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33项,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5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96项,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34项。上述事项中,我市需承接落实的行政许可项目24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44项,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4项。

       根据文件要求,对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一律从省政府公布之日起予以取消,相关部门不再实施申报和初审环节。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衔接承接工作,承接机关要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对省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承接审批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机关、审批对象、内容和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做到依法审批、高效审批、责任审批、廉洁审批,确保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运作。

       附件:1.榆林市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共计24项)

                 2.榆林市落实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改为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4项)

                 3.我市落实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项)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    

附件1

榆林市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

(共计2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部门

我市承接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除燃煤项目之外热电站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神木县、府谷县发展改革部门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陕政发〔2014〕24号)

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子项

2

在省内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省民委(省宗教局)

市宗教局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3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4

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神木县、府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神木县、府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

省属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神木县、府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陕西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陕劳发〔1995〕201号)

 

7

销售、使用V类放射源单位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省环境保护厅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属“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许可证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和野外示踪试验审批”子项

8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9

在省管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和船舶特种作业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0

水上载运或拖带超规定标准(包括重量、长、高、宽)及半潜物体和水上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11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12

船舶登记及发证

省交通运输厅

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渔船登记及发证由省渔船检验管理机关负责

13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

省交通运输厅

市、神木县、府谷县交通运输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7号)

 

14

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省林业厅

市、神木县、府谷县林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15

林区木材加工经营许可

省林业厅

市、神木县、府谷县林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16

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省林业厅

市、神木县、府谷县林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国家林业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17

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

省林业厅

市、神木县、府谷县林业部门

《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

 

18

主要林木良种之外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省林业厅

县区级林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9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省商务厅

市、神木县、府谷县商务部门

《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省卫生计生委

市县区卫生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陕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陕卫监发〔2011〕331号)

 

21

设区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省卫生计生委

市计生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28号)

 

22

市县(区)级权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

省卫生计生委

1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中医院)、护理院以及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200—7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100—299张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院)、护理院,医疗美容门诊部、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其中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应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号)

此项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的子项

23

部分食品生产许可(饼干、罐头,可可及焙烤咖啡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粮食加工品,方便食品,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其他饮料类,茶叶,边销茶,调味品)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神木县、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0年)

 

24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省旅游局

市、神木县、府谷县旅游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附件2

榆林市落实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

改为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4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市、神木县、府谷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改为后置审批

 

2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市、神木县、府谷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改为后置审批

 

3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4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区级政府农机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改为后置审批

 

5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县区级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6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县区级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改为后置审批

 

7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市县区两级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改为后置审批

 

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9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10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县区级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11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旅游外事(侨务)局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12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13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区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4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15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区级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16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区级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17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区级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18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县区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

改为后置审批

 

19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市畜牧兽医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改为后置审批

 

20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市商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1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县区级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改为后置审批

 

22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县区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改为后置审批

 

23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县区级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改为后置审批

 

24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文物局牌子)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5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文物局牌子)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6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7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区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改为后置审批

 

28

食品生产许可

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29

食品流通许可

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30

餐饮服务许可

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31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县区级以上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改为后置审批

 

32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县区级以上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改为后置审批

 

33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市县区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改为后置审批

 

34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市县区住建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3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县区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36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县区级以上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37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38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改为后置审批

 

39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40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改为后置审批

 

41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42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43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县区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44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改为后置审批

 


附件3

我市落实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74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和投资限额分级实施审批。

 

2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设区市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省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省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实施;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3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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