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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榆政办发〔2015〕68号
时间:2019-02-20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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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33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立足于服务榆林经济建设,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全市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坚持改革创新、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我市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

       (三)主要任务。积极引进有实力、有创新能力的保险市场主体,培育和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完善保险服务体系;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推进自主创新,转变发展方式,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增强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和改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推进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发挥保险民生保障功能,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四)加强养老保险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提高企业职工的保障水平。支持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适时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五)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各类医疗、长期护理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拓展各类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支持保险机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疾病管理等普惠健康管理服务。

       (六)健全意外保障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小额人身意外保险,逐步扩大全市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和见义勇为保险的覆盖面;积极推广外出农民工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计划。争取小额扶贫保险全市覆盖。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建工险、医疗意外险等业务,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农村居民、孕产妇等特殊群体的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

       三、加快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七)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不断扩大中省投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争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完善市、县财政对涉农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市、县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全市基本建成以中、省、市和县区财政分级承担补贴资金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支持各保险公司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购买保险,加快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

       (八)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积极拓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扶贫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及借款人意外险等普惠民生保险业务。加大政策性农房保险推广力度,力争达到所有县区全覆盖。将保险纳入扶贫、救助和新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体系,提高农村困难群众和低收入群体的保险保障水平。

       (九)加快“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三农”保险基层服务网点建设,优化布局,健全保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快保险机构与财政、农业、林业、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共同推进“三农”保险信息化建设,加强相关基础数据及灾害风险、业务经营等数据的收集共享。

       (十)完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规范农业保险承保主体的确定方式,细化农业保险的操作流程,制订我市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业标准。探讨制订政策性农业保险大灾损失的财政补贴政策。探讨制订我市农业保险发展奖励政策。

       四、发挥社会“稳定器”功能,创新社会治理方式

       (十一)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探索推进政府向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购买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结合社保和新农合的需求,支持经办机构积极引进新的医疗费用审核系统,加强运作水平,降低营运成本。探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要求,做好受托承办工作,规范运作模式,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二)运用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引导保险机构把涉及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责任保险作为发展重点领域。积极推进出租屋责任保险,全面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电梯综合责任保险。稳步推进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切实加快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应保尽保,积极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100%。积极推动校园方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并规范发展。鼓励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公租房保险等险种的发展。 

       五、发挥经济“助推器”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

       (十三)推动保险业服务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资源库,探索形成政府与保险机构之间的资金运用对接机制。鼓励保险机构为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重点民生项目和支柱产业、未来产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租赁保险等新型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十四)推动保险业服务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发展科技保险、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探索设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引入保险机制,增强科技企业融资能力。加快推动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企业职工综合保障计划,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十五)促进保险业服务榆林能源化工产业发展。积极拓展榆林能源化工产业责任保险服务领域,扩大责任保险覆盖面,有效增强社会抵御风险能力,服务平安榆林建设。在重点地区开展煤炭行业雇主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推动榆林企财险和工程险的全面开展。引导发展煤炭价格保险、质量保证保险等重点项目。大力推进货物运输责任保险,为榆林能源化工建设服务。

       六、全面深化保险业改革,提升我市保险业发展水平

       (十六)深化保险行业改革。进一步推动保险公司强化内控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引导保险公司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大创新力度,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十七)完善我市保险市场体系。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性保险公司。进一步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培育具有全省影响力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

       (十八)加大保险结构调整力度。支持保险机构调整产品结构,重点发展保障型保险,稳步发展投资型保险,加快非车险业务发展。保险业要不断提高保险产品创新能力,增强产品的针对性,满足消费者多样化、差异化的需求。完善市场结构,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七、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

       (十九)加强保险机构内控监管和分类监管。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市级保险自律制度机制建设,健全保险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改进保险监管、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培育诚信文化。

       (二十)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多元化解决机制,深化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协会与市县两级法院的定期沟通交流机制。规范保险机构销售和理赔服务。健全并推广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

       (二十一)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高风险处置能力,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严厉打击保险欺诈、非法集资、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完善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组织与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在风险应对、案件查处和信访投诉等方面的合作机制。 

       八、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二)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农业局、人社局、卫生局、计生局、工信局、地税局、人行、银监分局、保险协会等共同参与,建立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并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各区县要将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组织协调,促进本地区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市金融办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及时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三)优化保险业发展司法环境。完善保险业与公安部门的合作机制,联合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建立保险行业与司法部门的沟通机制,推动保险诉讼案件公正快捷审理,节约司法资源,减轻诉讼负担。探讨建立保险公司和司法、公安、物价、鉴定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二十四)提供财税等政策支持。按照全国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健康保险、农业保险、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等有关税收政策。对保险资金投资具有较强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县区以政府购买、财政补贴等方式拓宽小额扶贫保险覆盖面。

       (二十五)大力开展保险宣传教育。建立新闻媒体、保险行业等广泛参与的保险宣传工作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用保险、懂保险的氛围。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保险节目、栏目。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保险知识教育活动,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提升全社会的保险意识。 

       (二十六)全面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培育保险诚信文化。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保险业发展质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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