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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榆政办发〔2015〕67号
时间:2019-02-20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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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按照中省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报批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村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报批工作,实现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全覆盖”;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

       二、工作任务

       (一)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抓紧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定边、吴堡县城饮用水水源地要于2015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分及报批工作;全市供水人口一千人以上的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保护区划分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报批工作;全市供水人口一千人以下的村镇饮用水水源地,参照环保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6年底前完成保护范围划分工作。市、县环保部门对已划定保护范围的饮用水水源都要实行建档管理。

       (二)加强水源保护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对已划定保护区的水源地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建设隔离设施;要加大水源环境监管力度,每年都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和网箱养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现有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要限期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严禁非法经营活动,禁止新增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防止水土流失,禁止从事与水源保护及供水无关的经营活动;要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县城饮用水水源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要加大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重点加强水源周边污水、垃圾、畜禽养殖及工业企业废弃物的污染防治,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

       (三)加强水源环境风险防范。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参照环保部《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制订和完善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风险源名录。一旦发生污染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应对,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确保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市、县环保、水务、卫生、农业、林业、住建、国土和工信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职责,完成好市政府下达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其他工作任务。

       (二)狠抓落实。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责任化”的要求,分解落实任务,层层夯实责任,明确完成时限、标准要求,整合各类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保护措施到位,确保按期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任务,建立完善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大意义,增强全社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形成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四)严格考核。市环保局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单位,加强对县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督查督办,指导工作开展、督促任务落实。2016年起,将该项工作纳入全市环保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加大分值权重,严格考核兑现,对工作进度慢、任务完成差的县区和部门,年度环保考核取消评优资格,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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