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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榆政办发〔2016〕15号
时间:2019-02-19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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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2号)精神,创新人口服务管理,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依法办理、区别情况、便民利民、综合配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确保每位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市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工作重点

       (一)依法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依法为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依法为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依法为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登记户口。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依法为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依法为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依法为《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遗失《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件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八)依法为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因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查找户籍档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九)依法为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因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当父母去世或无法寻找时,凭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材料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十)依法为我市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我市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市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十一)依法为我市公民收留的痴、呆、傻等无户人员登记户口。痴、呆、傻等不能正常表达意愿的无户人员流浪到我市,被我市公民收留的,凭收留人的申请,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采集DNA血样在《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进行比对后,在收留人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十二)依法为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在助产机构外出生、查找不到母亲下落的非婚生育子女,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说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在其父亲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十三)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实施意见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取消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公安机关要完善升级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


       理,对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对需要跨区域核查无户口人员身份信息等情况的,核查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联系待核查地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无户口人员情况核查工作。同时,要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民政部门要完善收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收养证明材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无户口人员亲子鉴定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工作。

       (三)狠抓落实,夯实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部门要会同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对全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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