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16〕396号)精神,现就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我市存在的监管交易一体、市场设立分散、资源浪费明显、交易规则不一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服务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二、整合范围和目标
(一)整合范围。按照“整合资源、创新管理,集中交易、规范运行,优化服务、提高效能”的原则,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室内装饰)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林权交易、医用药品耗材及医疗器械采购、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处置、法院涉诉资产拍卖等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民间投资不属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平台。
(二)总体目标。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市级统一、市县共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和建立工作。2016年底,形成公共资源交易“五统一”(统一业务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资源库建设、统一操作规程、统一服务标准)机制,推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实现从有形场所向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重点任务和分工
(一)整合建立市级统一的交易平台。整合后只保留市级交易平台。市政府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下设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则,综合监督、协调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指导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监督检查交易规则、制度执行情况,综合受理投诉、协调解决交易中的争议和纠纷。
整合分散在各县区、各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办公室、土地市场管理处等单位的交易服务职能,组建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挂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负责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则,为市县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建设、运行、维护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等,不以盈利为目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
此次整合后,各县区、各部门不再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原则上市级交易中心不再设立分支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程电子化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市编办、发改委)
(二)配合建设信息系统。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力做好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各项工作,配合省直相关部门建立电子监督执法系统。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应用电子交易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直相关部门)
(三)整合场所资源。设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包括专家抽取室、开标室、评标室、拍卖大厅、交易服务大厅、行政监督室等,以满足各方洽谈、招标、投标、评标、开标、交易验证、合同签订、监督以及现场业务办理等需要。按照同时满足至少10宗交易活动进行的需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设施和服务标准。被整合单位的场所和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置。(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国资委、建规局、政务服务中心)
(四)做好省级专家推荐入库。公开组织我市各领域、各行业符合全省统一专业分类标准的专业人才资源,审核后推荐进入全省专家库,实现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采取电子系统随机抽取确定专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专家。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五)配合完善统一的规则体系。认真配合省上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市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配合省级有关部门提出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建议。组织对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法制办及市级有关部门)
(六)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将各方主体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改委、工信局)
(七)规范平台服务。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不得履行行政审批、备案等监督职责,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得审核招标文件、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八)完善监管体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违规干预和插手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依法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九)转变监督方式。推进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发挥市招投标协会作用,建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自律机制。(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市政府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检察院、法院、发改、教育、科技、编办、工信、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建规、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商务、文广、卫计、审计、体育、旅游、人防、食药监、畜牧、机关事务、物价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具体牵头承办的部门和科室,指定联络员负责相关信息报送和联络工作。
(二)严格督促落实。切实加强对本方案落实的督促检查,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要求,扎实抓好各项具体工作。市发改委要全面跟踪、及时通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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