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
榆林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和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特设立榆林市产业发展基金,作为政府引导性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采取母子基金的模式运作。
第二条 管理机制 为加强统筹协调,保障产业发展基金规范运作,市政府成立基金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财政的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金融办、审计局等其他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产业发展基金的整体推进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全市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各类产业性投资基金的行业管理职能,负责基金行业的统筹管理、综合协调和建章立制等。
市级部门是子基金的实施主体,负责发起设立和参与管理行业基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母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的相关资金;母基金设立之前的市级股权投资项目收益及退出资金;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和股权项目收益及退出资金;中省财政安排用于基金的相关资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配置资源增值收益,社会捐赠(捐助)资金等。
母基金原则上以政府性资金投入为主,根据筹资情况和子基金资金需求,如需引入其他银行或社会资本,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四条 投资领域 母基金主要投资产业转型、旅游文化、创新创业、基础设施建设与PPP模式项目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一)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互联网+)、可再生能源、现代煤化工、清洁煤技术、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装备服务、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服务、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生态农业开发。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承载园区、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高产高效栽培基地、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等,打造绿色生态农业品牌。
(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重点支持机械装备、能源化工、冶炼、塑料产业、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及国际产能转移。
(五)PPP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重点支持铁路、高速公路、通用机场、城市(镇)供水供热、污水垃圾处理、分布式清洁能源建设、园区循环改造、新型养老综合服务载体等项目 。
(六)其他领域。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投资领域。
第五条 投资方式 母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为:投资设立子基金、投资县区母基金、配套国家相关基金,直接投资股权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直接投资方式。
第六条 运行原则 母基金运行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持产业、滚动使用”原则。
投资的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融资放大,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母基金要加强与上下级政府部门设立的同类性质的基金合作,积极争取中省有关基金投资支持,引导带动县区基金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支持全市产业发展。
第七条 服务保障 加快引进基金管理经验丰富的团队和人才,大力培育市级基金管理人才,不断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形成具有影响力的专业化管理队伍,为我市政府引导性基金高效运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职责分工
(一)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母基金政府出资或增资的筹集,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确定母基金年度预算安排;负责母基金管理团队(以下简称受托公司)和资金托管银行的审定;建立健全母基金实施细则等制度规范;负责子基金的初步审核、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汇总上报、审查批复子基金设立方案等;负责母基金运行监管和子基金绩效再评价;负责监督政府出资的退回和收益上交;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母基金运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承担相关工作。
(二)市级部门主要职责:提出本部门专项资金整合投入子基金意见;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分管行业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并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负责遴选具有基金管理经验和较强融资能力的平台企业发起设立子基金;负责牵头制定子基金管理办法、合伙人协议、风险控制、项目遴选机制等;负责项目库建设;负责子基金运行监管,向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派驻委员,参与投资决策,对所投项目行使表决权;负责政府出资的退回和收益上交;争取国家相关基金支持;定期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子基金运行情况。
(三)受托公司职责:受托公司(以下也称基金公司)是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配合相关母子基金的管理工作的投资基金公司。负责母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营;开展子基金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审定子基金管理团队、资金托管银行等市场化工作;对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的运行退出等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制定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负责对子基金的绩效评价;建立母基金运行统计、信息报送等监管系统;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产业发展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产业发展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九条 预算管理 母基金的资金采取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政府对母基金的新增出资纳入政府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母基金;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应根据子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与其他出资人同比例拨付。
第十条 资产管理 政府出资作为政府资产。财政部门向投资基金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并根据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
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按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处理;财政部门收取政府投资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十一条 禁止投资 母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投资子基金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二条 投资原则 母基金投资子基金,应符合中省产业政策和我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财政资金辐射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为了避免重复设立及不良竞争,按照引导社会资金扶持企业的阶段和领域,原则上在同一阶段或领域只投资设立一支子基金。
子基金主要支持具有一定竞争性、存在市场失灵、外溢性明显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般为5-7年,其中:投资期3-4年,退出期2-3年。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 子基金设立后,各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亏损应当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投资程序 市级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母基金的投资方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设立。具体程序为:
(一)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按照基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可以发起设立子基金,草拟子基金设立方案,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
(二)收到各部门报来的子基金设立申请后,基金管理办公室将委托基金公司等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子基金的设立方案、章程、募资结构、各出资人资格、经营、财务、法律等进行尽职调查,完成入股谈判初步意向,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初步审核意见。
(三)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尽职调查结论,按照母基金资金规模,统一研究平衡后,提出设立意见和参股比例,呈报市政府审定批复。
(四)经市政府批复设立的子基金,由各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签订基金章程;向子基金派遣董事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子基金的管理和决策。
(五)各部门在其他出资人资金按比例到位后,向母基金提出子基金政府出资的拨款申请,并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按照同期同比例的原则拨付政府出资资金。
(六)子基金投资项目确定后,各出资人(含政府出资)共同确认并向托管银行发出划款指令,托管银行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子基金投资于市外的项目,应先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再行拨付,以确保政府出资的安全。
(七)子基金存续期满、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按照协议和章程规定的转让股份、股权回购等方式适时退出。由各部门提请基金管理办公室正常退出,退出资金(含收益)上交至母基金托管专户。
第十五条 投资比例 母基金投资一般竞争性领域子基金,投资比例不高于子基金总额的30%;投资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子基金,投资比例不高于子基金总额的50%。
参股国家相关基金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投资县区母基金 母基金根据投向和需求,按照固定回报、限期退出的原则,选择参股县区母基金。市级投入比例不高于县区母基金总额的20%。参股的县区母基金,县区政府出资不应低于3亿元。
第四章 直接投资股权项目的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立项 市级相关部门在上年发布第二年直接投资股权项目的申报指南,征集项目并进行初步筛选。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管理机构对初选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研究确定当年股权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投入方式 母基金直接投资股权项目,以国有法人股方式投入企业,投入方式主要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以普通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与其他股东同股同酬,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投资期限3—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十九条 投资限额 原则上对中型企业股权投资不低于300万元,对小型企业股权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以普通股投入的,直接投资股权项目的出资金额占被投资企业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条 日常管理 基金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根据股权投资比例,向投资单位委派董事、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被投资单位的项目进展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基金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基金运作管理,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合理设定投资止损警戒线,确保基金投资风险可控。
第五章 投资退出
第二十一条 退出方式 母基金投资子基金或项目形成的股权,应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股权项目达到退出条件时,按照协议和章程规定的转让股份、股权回购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二条 特殊退出 母基金的投资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直接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母基金投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或投资项目未按章程约定投资;
(四)管理机构或投资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按约实现政策目标的;
(五)投资县区母基金,对不能按约定回报退出的,通过财政结算扣回退出;
(六)协议和章程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 母基金的投资,在退出时应按照国有产权管理和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应聘请有资产评估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母基金投资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报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退出清算 母基金的投资,在存续期满、清算或退出收回资金时,应及时将政府的实际出资和出资收益全部收回,用于母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六章 监管奖惩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督 母基金应当接受审计机关依法对母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管评估 基金管理办公室对母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力量定期对子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 加强管理 市级部门应加强子基金管理,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提交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将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提交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奖励处罚 为提高基金管理运作水平,对完成年度投资目标、子基金和股权项目投资效益显著、成功培育企业上市的予以奖励;对未完成年度投资目标、出现重大投资失误的予以处罚(具体目标管理及奖罚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