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
榆林市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现代农业园区的组织管理,规范认定程序和行为,加强园区资金管理,根据《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和榆林市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区内省级现代农业园区依照《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监管,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由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组织认定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全市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工作由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园区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意见,统筹领导全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
(二)研究审定推进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
(三)研究审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协调解决园区建设和管理中的一些重大事项;
(五)研究审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园区建设的意见和决定,提出园区建设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组织全市园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园区实施方案审核和批复;
(四)负责园区项目检查、考评、验收;
(五)负责园区信息宣传和工作交流;
(六)负责园区技术专家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园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园区技术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市园区技术工作方案;
(二)负责推荐园区生产主导产业、主推技术建议计划;
(三)负责园区规划、实施方案中生产技术路线设计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各级园区技术指导工作;
(五)负责对全市园区生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六)参与园区项目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七)承办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建设目标
第九条 以土地流转为基础,通过集聚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推进农业发展方式、经营方式转变,把现代农业园区率先建设成为理念超前、装备完善、科技先进、机制创新的现代农业发展的先行区。
第十条 园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产业服务体系配套完善,组织生产方式科学先进。
第十一条 开展土、水、肥、药、添加剂等园区生产环境和投入品整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及品牌体系建设,推行有机肥、节水灌溉、绿色防控、农业标准化生产,培育园区名优品牌。农作物单产和畜禽个体生产能力明显高于当地非园区平均水平。
第十二条 支撑服务体系健全,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农资供应、产品销售网络配套,功能到位。园区内种苗统供和良种覆盖率达到100%。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必须在县级园区基础上择优选取。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园区要选择经营主体明确,立地条件、基础设施较好、有规模,规划集中连片,市级园区集中连片面积要达到1000亩以上,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二)产业集中度高,突出当地特色,主导产业占比达到60%以上;
(三)园区农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产品要达到无公害产品以上要求,品牌建设及“五治”(土壤、水质、化肥、农药饲料和兽药添加剂治理)成效显著;
(四)生产组织方式先进,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形式的生产格局;
(五)支撑服务体系健全,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农资供应、产品销售网络配套、功能到位。
第十五条 提质增效园区申报条件
(一)经榆林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
(二)园区农产品质量体系建设和“三品一标”认证取得一定成效;
(三)主导产业突出,现代化、设施化程度高,产业链条完整;
(四)综合效益显著,辐射带动作用强;
(五)年度考核优秀。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园区建设项目指南,通过榆林市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区按照申报要求编制规划方案;
(三)由各县区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上报园区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认定和评审程序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上报的规划方案进行实地查看,专家评审、质询论证等程序后提出园区建设认定建议名单,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在榆林农业信息网上公示,最后下达认定文件;
(二)各园区按照要求编制规划方案;
(三)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园区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园区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办公室依据实施方案对全市园区的建设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书面考核与实地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各园区应每年向办公室提交园区建设年度工作总结;
(二)县级管理部门对园区的年度总结材料进行审核。每年年底将本县园区建设情况、审核意见及考评结果上报办公室;
(三)办公室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园区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年度考评结果。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依据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园区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具体按照管理细则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推进全市现代农业持续稳定发展,设立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对认定和确定的提质增效项目,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支持园区建设发展。
第二十二条 园区建设资金来源
(一)市、县政府安排的园区建设专项资金;
(二)市、县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园区建设扶持资金;
(三)各县区财政配套和整合用于园区建设的资金;
(四)入园企业及农户自筹资金;
(五)其它资金。
第二十三条 县区配套资金,按照市级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足额拨付。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园区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园区追溯体系建设,“三品一标”认证,设施农业建设,新型农业产业培育,农业发展先进典型模式推广提升,种、养业良种体系建设,现代农业物质装备,现代农业支撑产业体系建设,技术培训等。
第二十五条 园区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账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二十六条 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复后,实行项目先建后补,待项目全部建设完成通过市级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没有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或未按项目计划完成建设内容的,将收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园区建设中整合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农业装备、加工物流等方面的部门专项资金,按照所属行业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园区建设进行年度考核和检查,对项目执行较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综合效益好的园区优先安排下年度省级现代农业园区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市级验收的园区,撤销现代农业园区称号。
第三十条 对年度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建设程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不落实配套资金,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县区及有关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6年10月7日至2021年10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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