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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十三五”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6〕41号
时间:2019-02-1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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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十三五”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         

榆林市“十三五”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政策、理清思路、规范管理,有效提升移民搬迁工作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66号)、《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扶办发〔2016〕17号)、《中共榆林市委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榆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总体思路。从全市发展大局和“四化同步”、城乡一体的战略高度出发,把移民搬迁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发展工程、生态工程,以“建档立卡扶贫搬迁为主,统筹推进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运用系统思维,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实现移民搬迁、城乡治理、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治理一举多赢。

       第三条  主要目标。移民搬迁要紧紧围绕“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总目标,全面完成“十三五”期间全市建档立卡搬迁户,以及同步实施的避灾、生态和其他类型搬迁安置任务。确保到2019年迁出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观,收入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与全市人民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第四条  坚持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统一规划、县级统筹、共建共享基础设施,集中提供公共服务,分类享受相关政策,区别标准组织考核验收”的原则,坚持扶贫搬迁为重点,统筹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的搬迁户,按年度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施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移民搬迁的统筹实施主体,要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进一步明确职责,成立本级移民搬迁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好本县区移民搬迁工作。市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优先保障“十三五”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在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未落实前,不得在非集中搬迁安置区域安排同类建设项目。

       第二章  搬迁对象与审定程序

       第六条  搬迁对象。要精准搬迁对象,移民搬迁以户为单位统计,以列入搬迁计划2015年底前户籍在迁出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一)扶贫移民搬迁对象,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要搬迁的农村人口。

       (二)避灾移民搬迁对象,主要指生活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册对象,采煤塌陷区和山洪灾害频发区,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治理区的农村人口。

       (三)生态移民搬迁对象,主要指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地矛盾突出、对生态环境影响较严重的农村人口,包括自然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两类。

       (四)其他搬迁对象,主要是国家及省级公路、铁路、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搬迁群众,以及城镇化和镇村综合改革等涉及的确需搬迁农村人口。

       第七条  审定程序。在县区政府的主导下,由扶贫部门按程序精准识别扶贫搬迁对象,并提供有搬迁意愿的贫困户精准到户到人名册。

       地灾以及采煤塌陷区、生态、洪灾搬迁对象分别由国土、环保、水务部门按行业管理规定,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精准识别搬迁对象。在确定搬迁对象时要坚持“三认定、三公示”原则,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级初审、公开,镇(办)复审、公示,县区审定、公告的程序。

       各镇(办)要逐户签订搬迁协议,明确搬迁时间、安置地址、建房面积、补助标准、旧宅腾退、脱贫措施等内容,调查干部与搬迁户照相登记,逐村建册、逐镇办建档、逐县区建库。对象识别完成后,逐级上报省、市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核定。科学制订本级移民搬迁轮候年度安置计划,实现有序梯次搬迁,精细化管理。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八条  移民搬迁规划编制,要按照“以人定点、以人定房、以户定建、以点定产”的思路,充分利用“多规合一”成果,进一步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以及相关部门专项规划相衔接,结合新农村、新型城镇化、乡村旅游区、矿区、园区、重点工程建设,科学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布局产业发展规划,力争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  安置点选址要坚持“五避开”、“四靠近”、“四达到”的原则,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地方病易发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城镇、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达到基础实施配套强、公共服务好、增收有保障、房产能升值。

       第十条  集中搬迁安置点必须进行地灾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性评价,由各县区按程序委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分散安置点由各县区按有关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后,进行综合论证,并按规范出具结论性意见书。

       第十一条  各县区移民搬迁规划编制工作在本级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指导下,由县区国土部门牵头,发改、扶贫部门共同参与,组织财政、住建、环保、水务、农业等部门联合编制移民搬迁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签审后报市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组织相关部门汇总评审后上报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区要根据审定的移民搬迁规划和年度搬迁任务,科学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强化规划执行力和约束力。

       第四章  搬迁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  集中安置。移民搬迁以集中安置为主,以县为单位集中安置率原则上不低于85%,城镇安置率不低于65%。新建集中安置点规模执行省上确定的新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提高安置规模,以节约土地和基础公共服务设施投入。

       (一)城镇安置。进城入镇一律按集中安置对待,执行集中安置建房补助,纳入集中考核范围。各县区在制定移民搬迁进城入镇政策时要与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去库存”、土地“去库存”政策相结合,充分利用存量现房和存量土地。

       打通农民进城入镇落户鼓励政策,鼓励通过货币补助进行安置,鼓励贫困户在城镇购房安置,充分盘活利用存量现房,实现城镇建设与移民搬迁相互促进。只要在城镇基础设施完善、手续齐全商品房住宅小区购房,且取得房产部门签发的商品房购置合同并办理网签手续或不动产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的可一律执行货币化安置,按集中安置对待。

       (二)依托中心村庄和已建集中安置点续建安置。在中心村庄、已建安置点建设安置房,新老住户总数达到一定规模的,视为集中安置。

       (三)园区化安置。结合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文化景区、乡村旅游区、规模以上企业周边建设集中安置区,使有一定劳动技能或商贸就业基础的搬迁对象就近就地就业,发展第三产业。

       (四)新建农村新型社区。结合镇村综合改革,利用撤乡并镇后的空闲用地规划建设中心社区;结合村庄综合整治、传统村落保护提升,跨村、组联合建设集中安置社区。新建农村新型社区执行镇村改革相关规定。

       (五)跨区域集中安置。对环境承载差、资源支撑弱,需要实施人口减量的地区应有序、稳妥推进跨市、跨县、跨镇办、跨村组搬迁安置,促进人口从资源贫瘠区向资源富集区、环境恶劣区向环境优良区转移。

       第十三条  分散安置。严格控制和规范分散安置,对不具备集中安置的搬迁户,由县乡镇严格审核并报市级审批同意后,可在有一定集聚规模、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好、有增收致富条件的地方进行分散安置。

       第十四条  交钥匙工程。特困户由政府实行住房兜底保障“交钥匙”工程,新建的各类安置社区,按需配建一定比例产权到户的“交钥匙”工程安置房,实行统规统建,统筹帮扶。按照人均25平方米的标准,原则上每户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对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的,按照规定从实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00平方米。

       “五保户”实行敬、养老服务场所相结合的安置措施,通过新建或对现有敬、养老场所扩建、改建等方式实行集中供养安置。鼓励通过“一院两制”等方式,探索移民搬迁“交钥匙”工程与敬老院、养老机构等场所相结合,统筹解决特困群众住房兜底保障与政策性兜底保障的有效衔接。

       第五章  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移民安置房建设坚持统规统建为主,严格管理统规自建,全面做到以户定建、以人定房。坚持安全、适用、够用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坚决避免因搬致贫。

       (一)搞好安置房设计。安置房建设要体现历史和地域文化特色,结合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突出实用性,建筑风格杜绝千篇一律,要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打造依山顺势、居住集中、安全够用、不同户型和风格的民居。

       (二)严控建房面积。扶贫搬迁户住房面积严格执行中央易地扶贫搬迁规定,人均原则上不超过25平方米。户型面积可按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建设,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扩大住房面积,集中安置最大建房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分散安置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要坚守底线、量力而行,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避灾、生态及其他确需同步搬迁的农户建房面积原则上按上述要求确定,具体由各县区根据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根据宅基地使用标准确定面积控制标准,不能盲目扩大住房面积。

       根据生产需要,对搬迁后继续务农的,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配套建设生产工具存储等辅助用房。

       (三)用地面积。严格控制移民搬迁宅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农村安置户用地标准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应控制在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

       第十六条  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安置区要按照“小型保基本、中型保功能、大型全覆盖”的要求,根据相关行业标准,配套建设集中安置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

       (一)配套类型。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分“小配套”和“大配套”两种类型。“小配套”指安置小区规划红线之内、单体建筑物2米之内的公共道路、电力电讯线路、给排水管道及环卫设施等。“大配套”指集中安置点规划红线之外的公共道路、电力电讯线路、给排水管道、环卫、防洪及公共服务设施等。

       (二)建设内容。依据集中安置区规模确定配套建设内容,100户以下要解决好水、电、路、视、讯、网等设施;100-500户的中型安置点,增加更多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社区相关服务功能;500户以上的大型安置点,基础设施全部建设到位,并配套医疗、教育、文化、卫生、超市、公墓、消防、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实现服务功能“全覆盖”。对靠近城镇和中心村庄的集中安置社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不搞重复建设。

       (三)配套建设要求。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按照堤防工程、护坡挡墙等安全类,路、电、水、讯等功能类,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类的顺序,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群众生产需要,可相应配套建设生产工具存储用房。统筹搞好医疗、教育、社区服务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集中安置社区基础完善、功能齐全、服务到位。小型集中安置社区,原则上要求基础设施当年建设到位;中型集中安置社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住房工程建成后2年内配套建设到位;大型集中安置社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住房工程建成后3年内配套建设到位。

       各县区移民搬迁工作机构,根据移民搬迁规划,每年向县区相关部门提供年度移民搬迁安置计划、具体实施方案及配建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计划,便于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安排配套工程计划,确保水、电、路、讯、网等基础工程建设和文、教、卫、保、商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同步实施。

       具体移民安置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补助标准与资金筹措

       第十七条  补助标准。搬迁户补助标准坚持“同类对象标准相同”原则,分类确定到户安置补助标准,同一对象属多种类型的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项补助政策。

       (一)扶贫搬迁补助标准。集中安置建房每户补助7万元(含4层以上楼房化安置户每户0.5万元),由省将资金直拨到县,由县区按省上有关规定补助和实施;基础设施配套每户补助4万元,由县级统筹安排使用;宅基地腾退复垦的按每户1万元;产业扶持资金,对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户发展产业,按每户3万元标准安排资金,由县区统筹安排使用。

       分散安置按每户8万元标准筹措。其中建房补助4万元,产业扶持3万元,宅基地腾退复垦1万元。

       (二)生态、地灾、洪涝和责任人灭失的采煤塌陷区建房补助标准。集中安置的,每户补助4.5万元,选择高层、小高层、多层进行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给予0.5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分散安置的,每户补助3万元。

       (三)其他搬迁建房补助标准。对重点镇、文化旅游名镇、特色小镇、中心村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等涉及的搬迁,由各县区政府依据财力状况,自行确定具体补助标准,鼓励通过融资平台予以筹措解决。

       第十八条  资金筹措办法。

       (一)房建资金筹措。

       扶贫搬迁筹资渠道及分担比例。筹资渠道由项目资本金、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以及市县级政府整合资金和贫困户自筹资金解决,分级负担比例分别为:中省财政承担安置建房补助每户5.5万元(含4层以上楼房化安置户5000元);市县财政承担建房补助每户1.5万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每户0.3万元标准。

       避灾、生态搬迁筹资渠道。地灾、洪灾、生态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塌陷区搬迁安置建房补助资金,通过争取中央财政补助、省级财政直接投入或整合专项资金以及市县财政分担等渠道筹集。具体资金筹集、管理、拨付、使用以及各级财政承担比例等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办法。

       其他搬迁筹资渠道。责任主体明确的采煤塌陷区安置建房补助资金,采取政府组织、企业投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办法筹措。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各县区制定。

       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建房补助资金,按工程建设单位与拆迁户签定的协议,由建房户从建房补偿中自筹。

       城镇化建设和镇村综合改革涉及的搬迁建房补助资金,采取市、县(区)财政补助、整合相关城镇化建设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收益等办法筹集。

       对纳入全省移民(脱贫)搬迁规划实施其他同步搬迁的,各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省级政策性银行相关金融支持政策,申请贷款资金。

       (二)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筹措。坚持政府统筹、各出其力、共建共享,分类型、多渠道筹措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扶贫搬迁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筹措使用,按陕扶办发〔2016〕17号文件执行。

       地灾、洪灾、生态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塌陷区搬迁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财政按每户2万元标准给予“小配套”设施建设补助,由县区统筹使用;不足部分和“大配套”设施资金由县区政府通过强化搬迁规划与各类专项规划对接、加强相关项目资金整合、统筹安排扶贫及其他搬迁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办法筹措解决。市县各部门要搞好项目计划下达和审查,优先安排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在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区相关项目未安排到位前,发改、财政部门不予审定和下拨相关项目资金。

       工程移民、责任主体明确的采煤塌陷区移民、城镇化及镇村综合改革移民与各类搬迁对象统筹集中安置,安置社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共享共用的,由所在县区政府根据工程类型和需求,确定筹资办法。对吸纳搬迁农户进入城镇落户达到一定规模的,省财政从鼓励农民进城有关资金中给予每户1万元的奖励性补助,用于本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同时,各县区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每户5万元的标准可向省级相关部门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资金贷款(中省财政全额贴息),用于建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产业扶持。

       第十九条  筹融资方式。按照《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和5月6日省委移民搬迁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各县区可利用现有融资平台或参照省上组建新的专项融资平台,统一向银行借贷,解决各县区移民搬迁资金缺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本着“项目捆绑、资金整合、统一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建设。贫困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整合涉农资金项目,用于弥补安置社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资金建设不足。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搬迁资金实行分类筹措、依规拨付、专户归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强化监管。有关资金管理主体要利用共管账户对移民搬迁资金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资金规范、安全使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移民搬迁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项目管理与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安置社区项目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统规统建项目实行“一个安置社区、一个项目主体、一个项目法人”的管理办法。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终结审计制“五制”管理。未经审核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验收和拨付全额工程款;严格规范统规自建和自主建设安置房,要强化指导、服务和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和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质量安全和工程造价管理。强化质量监管,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坚持工程质量安全“零容忍”和“终身制”。县区政府是移民搬迁安置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全程抓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在确保建材质量和施工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搬迁建房和安置社区建设工程造价。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验收制度。严格落实移民搬迁工程验收制度,做到“谁审定、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集中安置各单项工程、分散安置户的安置工程由各县区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项目管理程序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备案。移民搬迁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项目备案,备案文件主要包括:移民搬迁对象台账,项目清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选址、用地、工程建设资料,招投标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根据安置点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备案文件。

       第二十五条  强化社区管理服务。按照搬迁安置社区的规模大小,分别设立独立型、融合型、挂靠型等安置社区。各级组织部门要列出专项资金支持安置区阵地建设,指导建设安置社区党组织。民政部门对新组建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各类安置社区应予以登记认可,并按照社区进行管理。加强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优化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确保搬迁群众在安置区遇事有人管、就近可保障、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管理。建立移民搬迁对象到户信息管理系统、搬迁指挥系统、查询服务系统、监督考评系统。按照户签协议、村建册、镇办建档、县区建库、市建平台、省建系统的要求,建立省、市、县区、镇办、社区(500户以上)五级搬迁安置到户信息管理体系,并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效衔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八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移民搬迁工程涉及土地、林业、住建、建规、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坚持群众利益至上原则,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审批限时办结制度。

       第二十八条  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各类移民搬迁项目税收遵照《陕西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实施办法》(陕政发〔2012〕4号)和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北关中地区移民搬迁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扶办发﹝2014﹞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分类投入、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交通、电力、水利、林业、文体广电、教育、卫生等部门资金,加大移民搬迁工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充分发挥资金整合效益。

       第二十九条  土地保障政策。建立移民搬迁项目用地绿色通道,优先调规、优先指标安排、优先报批,简化用地审批程序和环节,落实好陕西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对移民搬迁建设用地费用实行可免尽免。鼓励贫困县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解决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用地指标实行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挂钩收益用于易地移民搬迁。对不具备开展增减挂钩条件的,优先安排搬迁安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计划单列,做到应保尽保。对涉及移民搬迁项目用地,可采取边报边用的办法,按年度于年底前取得用地手续。

       第三十条  金融支持政策。按照“各记其功、整合资源”的思路,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地方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扶贫公司承接国家项目资本金和省级资本金,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在各县区的分行合作,为易地扶贫搬迁提供中长期贷款,专门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安置区(点)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延伸农村服务网点,创新金融产品,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

       第三十一条  保障搬迁者所有权权益。要让老百姓看到出路,留有退路,按照“搬出地管理林和地、迁入地管理房和人”的基本思路,保障搬迁户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权益。鼓励搬迁群众在自愿、有偿前提下,流转承包地、林地经营权。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确保搬迁群众在迁入地平等享有基本养老、低保、就业、就医等社会保障和公民权利,公平参与基层组织建设,实现搬迁群众在新安置社区的身份认同。

       第三十二条  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扶贫部门要把发展特色产业作为核心支撑,这是实现“稳得住、能致富”的关键所在。要多渠道增加搬迁群众的收入,使他们有家业、有就业、有产业。要立足区域实际,按照“一县一业、一村一品、一户一策”要求,充分利用电商平台,发展“互联网+三农”,实现搬迁户脱贫致富。

       第三十三条  就业培训政策。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对进城入镇入园区的搬迁人口由人社部门组织培训,促进就业,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搬迁户“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解决建档立卡扶贫移民搬迁人口就业问题,促进搬迁群众实现转移就业,对于吸纳一定比例搬迁群众稳定就业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政策减免。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对于自主创业的,享受各级创业优惠政策,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各县区要优先将建档立卡贫困户聘为护林员、禁牧员、通村道路养护员、集镇保洁员。

       第三十四条  宅基地腾退复垦。严格执行宅基地腾退政策,对于建新腾旧的,每户补助1万元。地灾、洪灾、采煤塌陷区搬迁户,做到即建即搬即拆,其他安置对象过渡期不超过3年。腾退的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进行复垦或还林还草。

       第三十五条  产权登记管理,按照不动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落实工作责任。移民搬迁的责任主体是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各级移民搬迁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移民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系统谋划、资源整合,统筹发改、国土、农业、林业、水务、财政、住建、建规、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安监、能源、环保、电力等部门职能,分解落实相应任务,夯实部门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加强督查督办。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依据《榆林市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督查办法》,紧紧围绕移民搬迁安置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市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八条  强化考核工作。按照《榆林脱贫攻坚移民搬迁目标责任书》,依据《榆林市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县区移民搬迁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与县区脱贫攻坚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对完成移民搬迁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县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迟缓、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任务没有完成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严格落实问责。对移民搬迁工作推进不力,没有按要求、时限完成工作任务,按照《榆林市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第四十条  加大舆论引导。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广播、报刊、电视、微信、网络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移民搬迁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积极构建社会关心、群众支持、企业参与的移民搬迁工作格局。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市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意见由市脱贫攻坚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全市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附件

       全市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系   统

       职责分工

       组织系统

       ①负责移民搬迁重点地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②探索农村新型社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③负责安置社区党建活动室和阵地建设;④将移民搬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设置指标体系,增加分值比重。

       宣传系统

       ①利用榆林日报等新闻媒体做好移民搬迁政策、工作亮点、经验做法以及先进典型宣传工作;②负责搞好安置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③指导并扶持适合安置社区相关文化建设工作。

       发改系统

       ①会同市国土局编制移民搬迁规划;②会同移民办做好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整合意见的制定、上报方案的审查、项目安排计划的下达;③按项目争取国家投资;④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计划落实项目和资金。

       教育系统

       ①负责对扶贫搬迁安置户落实教育扶贫政策和措施;②对同步搬迁安置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教育资助;③按照“大型全覆盖”的要求,合理布局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

       工信系统(网信办)

       ①负责协调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商配套建设通讯网络。②负责组织和动员省、市、县国有企业参与移民搬迁安置区周边产业开发,协调督促国有企业就地帮扶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公安系统

       ①负责做好搬迁群众户籍管理工作;②依法查处影响移民搬迁工程的违法案件。

       民政系统

       ①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安置点审核纳入城镇社区台账;②指导社区开展自治工作;③会同财政部门拨付城镇新增社区相关经费;④按照兜底保障的要求,会同国土部门实施好“交钥匙”工程,探索推行“一院两制”特困群众安置和供养管理体制。

       财政系统

       ①拟定全市移民搬迁所需资金筹措、整合意见;②筹措移民搬迁建房市级补助资金以及以奖代补资金;③根据资金整合意见,督促各局拨付相应资金;④会同审计部门做好移民搬迁资金监管和审计工作。

       人社系统

       ①负责进城镇移民搬迁户职业技术培训;②协同做好搬迁群众进城就业指导。

       国土资源系统

       ①牵头负责各类移民搬迁工作;②会同发改部门编制全市移民搬迁规划;③承担扶贫、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的工作统筹、组织协调、政策拟定、整体推进以及建设项目;④负责扶贫、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计划的下达、过程监督,组织参与移民搬迁的考核验收工作;⑤根据中省市有关要求,拟定移民搬迁相关政策和具体工作制度;⑥负责地质灾害、煤炭塌陷区搬迁对象的审查把关;⑦负责协调扶贫、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中遇到的有关问题;⑧负责做好各级移民搬迁领导小组交办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环保系统

       ①负责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脆弱区搬迁对象的审查把关;②按照环境承载力标准,加强安置区建设指导;③指导做好污水净化处理项目;④生态文明示范村资金项目优先安排移民搬迁安置区。

       住建系统

       ①按职责分工筹集有关建设资金;②制定移民搬迁和鼓励农民进城落户、商品房“去库存”打通政策;③统筹做好移民搬迁建房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工作;④指导做好各类安置点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⑤市县住建部门按照当地政府安排,负责安置小区路灯、环卫、排污管网建设的技术指导和项目资金筹措。

       建规系统

       ①负责调整完善“十三五”城乡建设规划,将城镇建设项目优先向搬迁安置区安排;②负责指导各县区对新建安置点建设规划技术审查,免费提供群众建房设计图集;③协助国土部门搞好移民搬迁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交通系统

       ①调整完善“十三五”交通发展规划,将交通项目优先向搬迁安置区安排;②市县交通部门根据省级交通部门的计划优先实施安置区通村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

       水务系统

       ①负责调整完善“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将水利、水保项目优先向搬迁安置区安排;②负责洪涝灾害、重要水源保护区搬迁对象的审查把关;③负责对列入中省河道治理规划的项目按照安置区需要,做好河堤、护坡挡墙项目安排和资金筹措,对规划外项目做好技术指导;④负责对移民安置区安全饮水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并做好同步搬迁安全饮水工程相关资金筹措。

       农业系统

       ①负责调整完善“十三五”农业发展规划,编制移民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规划;②按照产业扶贫政策,围绕移民安置区,优先安排产业项目及资金;③负责农民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

       林业系统

       ①负责调整完善“十三五”林业发展规划,将林业和生态项目优先向搬迁安置区安排;②负责做好安置区绿化建设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项目资金支持;③争取国家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移民搬迁的投资力度。

       文广新闻出版系统

       ①负责调整完善“十三五”文化广电事业发展规划,将文化广电项目优先向搬迁安置区安排;②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③负责集中安置区图书室建设;④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利用本地电视台做好移民搬迁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⑤在移民搬迁社区实施“户户通”工程;⑥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化活动。

       卫计系统

       ①负责调整完善“十三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将卫生项目优先向搬迁安置区安排;②负责安置区医疗资源配置建设。

       审计系统

       ①加强对市、县移民搬迁政策执行情况审计工作,全面做好资金审计和项目跟踪审计,以及对“交钥匙”工程及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的决算审计;②参与搬迁安置年度任务考核工作。

       安监系统

       ①统筹搞好移民搬迁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能源系统

       负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认定采煤塌陷区搬迁类型和对象。

       体育系统

       ①负责调整完善“十三五”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将体育项目优先向搬迁安置区安排;②负责集中安置区体育设施建设。

       政研系统

       负责移民搬迁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指导。

       扶贫系统

       ①会同市国土部门编制移民搬迁规划;②负责提供精准建档立卡扶贫搬迁对象;②筹措易地扶贫搬迁资金;③制定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④做好产业扶贫及其他扶贫政策与移民搬迁工作的有机衔接,确保搬迁群众如期实现脱贫。

       金融办

       组织金融机构加强对安置区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

       国电公司

       ①负责调整完善“十三五”电力事业发展规划,将电力项目优先向搬迁安置区安排;②负责接通集中安置区生产生活用电;③做好安置区输变电设施的维修、管理与升级。

       地电公司

       ①负责调整完善“十三五”电力事业发展规划,将电力项目优先向搬迁安置区安排;②负责建设集中安置区电力基础设施;③做好安置区输变电基础设施管理、维护与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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