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简体   |   繁体   |   网站地图   |   无障碍浏览   |     |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6〕135号
时间:2019-02-19 15:58
分享: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自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全市行政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各县区、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行政应诉能力不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偏低、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行政行为被法院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等情况时有发生。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行政应诉工作作为提升法治政府建设能力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和改进应诉工作。

       二、贯彻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规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和履行的法律义务。市政府于2015年6月出台的《榆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榆政发〔2015〕8号),明确了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具体情形和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对属于规定范围的案件必须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切实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落到实处。

       三、努力从源头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及时研究败诉案件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改正问题。要严格履行各项法定职责,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通过不断规范、完善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发生,减少矛盾上移。要注重发挥法制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专业优势,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案件,依法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和公信力。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