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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名牌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8〕68号
时间:2019-02-19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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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名牌产品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榆林市名牌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施品牌战略和质量强市战略,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榆林市名牌产品是指经榆林市质量发展委员会认定的在本市生产的农产品、工业产品,以及在本市经营的服务业产品。

第三条 本市名牌产品的申请、认定、奖励、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名牌产品的推荐认定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的原则,宁缺勿滥。同时,进一步完善中、省、市品牌培育体系,推进品牌梯度发展。

第五条 评选产品范围:

(一)初步形成规模并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

(二)市场占有率高,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品;

(三)知名度高,信誉好,用户和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第六条 申报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服务)及其生产过程应符合环保、质量、安全生产和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三)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

(四)依法在榆林市境内生产经营2年以上,且产量持续增长,稳定盈利,依法纳税,资产负债率不得为负值;

(五)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了完善且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目录的产品要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强制性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六)产品(服务)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年营业额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其中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农产品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服务业产品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七)拥有自主品牌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产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对当地经济做出较大贡献;

(八)拥有完善的标准体系,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

(九)产品连续2年在市级以上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兴节能环保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申请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了申报产品);

(二)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及标识;

(三)国家法定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书(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四)工业产品、农产品提供市级以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2年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服务业产品提供上一年度第三方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五)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评定程序。

(一)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如实填写《榆林市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提出推荐名单,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报至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质监局);

(三)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名牌产品组织各行业专家依据名牌产品推荐认定条件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查,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榆林市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四)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根据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15天,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批准,予以公告,并由市政府颁发“榆林市名牌产品”证书。

第九条 榆林市质量发展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全市评选认定工作,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市名牌产品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榆林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复评,复评通过继续使用市名牌产品称号,不通过取消市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内,获得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在其产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榆林市名牌产品”字样、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首次获得“榆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由市政府予以20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列支。

第十二条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名牌产品的宣传、推介,名牌产品的扩大再生产和市场开拓。

第十三条 市级有关部门要对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在项目审批、生产用地、资金投向、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帮助,在品牌申报、产品通关等方面提供便利。市级新闻媒体在广告宣传方面应给予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应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名牌产品,扩大榆林市名牌产品的影响。

第十五条 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名牌产品称号,收回名牌产品证书,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一)产品质量发生重大变化、市场反映强烈,经有关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年度监测不合格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检验资料的;

(四)转让、滥用名牌产品标志的;

(五)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未获得名牌产品称号、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的产品,不得使用名牌产品标志。

被撤销、超期未重新申请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自名牌产品称号被撤销、超期未申请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承担榆林市名牌产品评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等,应自变更之日起30内向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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