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榆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榆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榆政办发〔2015〕77号)从即日起废止。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榆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准确掌握情况,正确分析评价和决策,并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明确相关职责,规范处置程序,提高应急能力,及时、妥善地处置突发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主要适用于辐射事故的响应、监测以及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的人员组成、可能受影响区域人员的通知、疏散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辖区内坠落造成的辐射事故;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事件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
2 辐射事故分级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有环境放射性污染后果的事件。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航天器坠落事件在我市辖区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榆林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事故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护组、警戒治安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后勤保障组、地方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下图所示:
3.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3.1.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并作为总指挥的第一替代人,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榆林传媒中心、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辐射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市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
(2)领导指挥我市境内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3)研究部署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辐射事故应急信息。
3.1.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联系人为市环保局污防科科长。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各应急组的应急响应行动;
(2)签署向应急指挥部报送的文件及建议,审核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汇报的事故报告、应急处置进程报告以及对外公开的各种文件和信息;
(3)负责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文件运转管理及归档等工作,汇总事故相关报告,编制应急简报;
(4)根据辐射事故情况,指定或聘请专家咨询组成员;
(5)必要时,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委托或批准,承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并指定辐射事故应急新闻发言人;
(6)编写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和后果评价报告。
3.1.3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7个工作组,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3.1.3.1事故调查组
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计局等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参与,组长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担任,联系人为市环境监察支队应急科科长。主要职责是:
(1)对辖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督查;
(2)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事故单位相关基础资料;
(3)负责辐射事故的发生原因和现场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监测、处置及应急救援等进展情况;
(5)参与辐射事件性质、等级的审定。
3.1.3.2应急监测组
市环保局负责,市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担任组长,分管副站长为联系人,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2)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
(3)负责辐射事故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与后果预测等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
(4)组织编制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5)必要时向上级辐射环境监测部门请求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
3.1.3.3医疗救护组
市卫计局牵头,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参与,组长由市卫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组织开展因辐射受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
(2)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
(3)禁止或限制受辐射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
3.1.3.4警戒治安组
市公安局负责,市交警支队等部门参与,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
(2)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3)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1.3.5舆情信息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榆林传媒中心、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参与,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汇总应急资料,编写对外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
(2)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3)组织开展舆情监测及应对工作,编写舆情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拟定舆情应对措施;
(4)收集辐射事故相关信息,为应急指挥部研判及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5)编写舆情信息工作总结报告。
3.1.3.6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核与辐射安全资深专家组成,具体成员及组长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指定或聘请,其职责是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和决策咨询建议。
3.1.3.7后勤保障组
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参与,组长由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经费、物资、特种设备等后勤保障。
3.2 地方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辐射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原则,对流动放射源突发辐射事故,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由相关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及时提出申请,或由县市区环保局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3.3 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当地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 预防预警
4.1 监测与预警
辖区内使用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要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测、维护。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对相关辐射从业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辐射事故监测体系。环保、卫计、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要加强信息共享,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4.2 预警级别和发布
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事故信息及预警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辐射事故进行预警。应急级别依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辐射事故的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过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由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发布,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或通告方式。
5 应急响应行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接到事故报告的相关部门要立即进行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救助受照射人员,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较大辐射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并协助省政府实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和重大辐射事故(Ⅱ级)的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县市区政府负责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5.1 报告与响应
5.1.1 辐射事故的报告
5.1.1.1 事故单位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并向当地环保、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计部门报告。
5.1.1.2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保、公安、卫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或者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报告时,应当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或者故障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卫计委。
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情况下,可以同时向国家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卫计委报告。
环保部门在接到含Ⅰ类放射源装置重大运行故障报告时,应当在2小时内,将故障信息逐级上报至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5.1.1.3 各级政府报告
市、县区政府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按事故分级报告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报告上级政府。
5.1.2 行政主管部门响应
市、县区环保、公安、卫计部门在接到各类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公众宣传等外部应急响应工作。
市环保局值班人员在接到发生辐射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同时,办公室主任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汇报,并在初步判断事故情况和等级后,按照《榆林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进行应急启动。
对于发生的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辐射事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立即报告省政府有关领导和国家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5.2 联络与信息交换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省生态环境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级有关部门、县级环保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通话及来往电子、纸质信息记录登记制度;
(3)对外公布事故信息的渠道和口径统一。
5.3 指挥和协调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指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综合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行动,负责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内部各工作组的应急响应行动,并根据授权协调事故调查组或医疗救护组的行动。
5.4 应急监测
市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如果该站不具备监测能力,必要时,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向省生态环境厅请求应急监测支援。
5.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当地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协助有关部门确定公众疏散方式;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启用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 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措施
6.1 应急状态终止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对于符合终止条件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局长)提出口头或书面请示,并报请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方可终止应急状态。对于口头请示的,事后2小时内必须补办书面请示报告。
6.2 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状态终止后,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立即开展事故调查评估、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承担辐射事故应急日常工作,指挥各应急响应组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评价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提出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指导事故责任单位拟定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各项行动;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5)根据需要,继续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6)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6.3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4 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响应工作组应在两周内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应在事故后一个月内向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7 应急能力维持
7.1 应急值班
应急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应急科负责。值班电话及手机号:0912-12369、18098021255、18098021256。
7.2 应急培训
应急培训旨在使应急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具有完成特定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所有成员均应接受培训。
7.3 应急演习
应急演习旨在检验应急预案及其配套实施程序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备性、应急设施设备的可用性、应急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同时,为修订应急预案提供实践依据。
应急演习分为综合演习和专项演习。综合演习是为了全面检验、巩固和提高我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内各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同时检查应急预案和程序的有效性。专项演习是为了检验、巩固和提高应急组织或应急响应人员执行某一特定应急响应技能。
综合演习每三年至少举行一次,专项演习应按应急响应组织类别和具体响应任务定期举行,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习方式可以是实战演习,也可以是桌面推演。
7.4 应急预案的评议和修改
辐射事故终止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议,决定是否修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修订后需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资金
市财政局要根据辐射事故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在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进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审批,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8.2 应急物资器材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准备与响应工作需要,配套必备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榆林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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