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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幼儿园规划用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20〕10号
时间:2020-06-01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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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横山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幼儿园规划用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0年3月3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榆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幼儿园规划用地管理试行办法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榆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幼儿园规划、用地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园,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幼儿园应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住宅项目户数在500户以下的,可不配建幼儿园;住宅项目户数在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应配建不少于6个班额的幼儿园;住宅项目户数在1000户以上、1500户以下的,应配建不少于9个班额的幼儿园;住宅项目户数在1500户以上的,应配建不少于12个班额的幼儿园。

二、新建住宅项目周边已建成公共幼儿园的,应综合考虑幼儿园服务半径和居住人口规模等情况,确定配建方案。住宅项目户数在1000户以下的,可不配建幼儿园;住宅项目户数在1000户以上、1500户以下的,可减少配建幼儿园班额;住宅项目户数在1500户以上的,仍应配建不少于12个班额的幼儿园。鼓励相邻住宅项目联合配建共享幼儿园,配建幼儿园班额按相邻住宅项目总户数核定。

三、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幼儿园在布局上应独立规划建设,并预留对外的出口和通道,其房屋不得对外销售。

四、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设标准》等相关要求。

五、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幼儿园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应当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配建幼儿园的新建住宅项目,市资源规划局不予组织规划核实。

七、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幼儿园分摊的土地用途仍为住宅用地。

八、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幼儿园建成后,应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九、本办法试行期从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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