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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道路交通安全全链条 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榆政办发〔2023〕21号
时间:2023-10-12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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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道路交通安全全链条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23年第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3日               


榆林市道路交通安全

全链条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全面梳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全链条各环节,抓实全链条监管责任,以“人、车、路、企”为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合力,努力实现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持续平稳。

二、道路交通参与者监督管理

(一)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教育投入,督促各部门单位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交安办负责)

2.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加大公益宣传力度,组织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时段,通

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交安办负责)

3.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以客货运驾驶人、驾校学员和中小学生为重点,依托公园、厂矿、学校、高速服务区、加油站等群众集散地,打造文明交通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情景教育、体验教育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公安交管部门负责)

4.持续推进“122交通安全日”宣传活动,依托道路交通安全“七进”宣传(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农村、进家庭、进社区、进网络),广泛开展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公安交管部门负责)

5.每年组织开展1次道路交通安全企业、单位、社区、学校和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推动文明参与交通成为社会自觉行为。(交安办负责)

6.坚持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教学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夯实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素质基础。(教育部门负责)

(二)驾驶培训机构管理。

7.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根据培训能力核定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切实加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的监督管理;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24号)文件精神,推进计时培训系统和预约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建立驾校教学情况档案,及时掌握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驾考培训机构未按照《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教学、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的,责令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抄告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8.建立驾驶培训质量发布平台,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校培训能力、考试合格率、3年内驾龄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实行驾校培训质量公开排名。考试合格率排名靠后、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参与买卖驾驶证的,暂停受理报考申请,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公安交管部门负责)

(三)驾驶人考试管理。

9.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面实行智能化驾驶资质考试管理系统,驾驶技能考试实行智能评判,严格落实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公安交管部门负责)

10.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的培训、考试、发证等各个环节进行倒查,发现存在违规情况的,依法追究责任。(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驾驶人行为管理。

11.依法对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常态化打击管理,确保道路交通秩序良好,执法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处罚并抄告纪检监察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负责)

12.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驾驶人信息、从业资格、道路交通违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共享。(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分工负责)

13.将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负有重大责任交通事故、吊销从业资格等情形的客货运驾驶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分工负责,发改部门配合)

14.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计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客货运驾驶人,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将处罚信息抄告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督促客货运输企业加强聘用驾驶人员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机动车监督管理

(五)机动车注册登记定期检验管理。

15.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发现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检验,并及时抄告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

16.监督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监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17.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隐患进行责任倒查,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以及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并予以曝光。(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分工负责)

(六)车辆动态监管。

18.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推进监控系统智能化建设,对不安全驾驶行为自动识别、自动监控和实时报警,全面推行“三严禁”(长途运输车、客车、公交车等在行驶过程中严禁接打电话、严禁抽烟、严禁不系安全带)。加强对驾驶员的停运、退出管理,定期对运输企业动态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交通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交通运输部门定期向公安交管部门抄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记录的违法信息,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分工负责)

(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管理。

19.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20.严格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21.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负责)

22.严格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健全并执行托运及充装管理制度规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23.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程。(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住建部门配合)

24.严格查处危险化学品及常压罐式车辆罐体质量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八)校车管理。

25.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教育部门负责)

26.依法审批校车驾驶人驾驶资质,严厉打击校车无证运营、不按路线行驶等违规行为,每季度进行一次校车运行安全专项检查,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告其所属单位和教育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负责)

27.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方的监管,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教育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住建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分工负责)

28.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规范校车标牌申领、审批、使用,指导和监督学校、校车服务提供方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完善校车安全维护档案。(教育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配合)

(九)农用机械管理。

29.在农村村内道路、田间道、生产路,严管拖拉机、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违规载人。(公安交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分工负责)

30.在国省道、县乡道路,严管农用机械违规载人,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吊销驾驶证的,将驾驶证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负责)

(十)电动自行车管理。

31.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严厉查处无证销售电动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配件产品等行为,打击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强化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整治,开展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十一)机动车报废管理。

32.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行为,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各类非法拆解活动。(商务部门牵头,公安交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配合)

四、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监督管理

(十二)道路审批建设管理。

33.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审批纳入规划的公路、城市道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根据公路、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发改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住建部门配合)

34.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应吸收发改、应急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道路建设部门负责)

35.督促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附属道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利部门负责)

(十三)道路日常维护管理。

36.健全完善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等制度,加强道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督办,每年至少组织排查1次道路安全隐患,及时研究治理措施,落实治理经费,完善安全设施建设,明确治理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治理到位。(道路管养部门负责)

37.高速公路实行信息化管理,共用道路交通监控设施,共享信息资源,实现实时路况监控、网上指挥调度和卡口拦截。(公安交管部门、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分工负责)

38.落实高速、国省道、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订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建设养护资金,已建成的道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农村公路与国、省级公路交会处路口设置减速带、减速让行标志、黄闪警示灯及相关指示、警示标志标线。(道路管养部门负责)

39.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站、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组织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员、交通安全劝导员(以下称“两员”)落实交通安全劝导职责,将“两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交安办负责)

40.优化城市道路路网结构,提升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加强停车系统建设,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强智能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优化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组织,提高通行能力。(住建部门牵头,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配合)

41.清理违规占道经营,在气温0摄氏度(含)以下时,禁止在路面进行洒水作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十四)停车管理。

42.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施划及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路沿石以上停车场建设审批及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化品生产企业配套的专用停车场安全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工具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所属专用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督促落实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及其配套停车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指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和社会化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十五)突发事件管理。

43.建立恶劣天气等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应对机制,设立分级响应模式,推进交通、应急、气象、水利、消防救援、公安交管、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等部门联勤联动。(交安办负责)

44.组织发布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的气象预报和暴雨、暴雪、大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研判更新。(气象部门负责)

45.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疏导、交通管制等措施,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依法实行交通管制。(公安交管部门负责)

46.统筹医疗资源,组织并指导医疗机构畅通交通事故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开展积极救治,与公安机关共同建立警医联合接处警机制,提升救援救治效率。(卫健部门牵头,公安交管部门配合)

五、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十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47.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班组建设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按照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上岗。(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48.督促运输企业完善车辆技术档案,严格做好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确保所有营运车辆安全性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交管部门配合)

49.督促道路客运企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加强源头管理,坚决将易燃、易爆危险品杜绝在站外、车下,严禁超员超载车辆出站运营,营运性客车驾驶人在出站前需严格督促所有乘客规范使用安全带,营运性客车需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带使用提示语,加装手机收纳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50.督促运输企业加强运输从业人员聘用管理,建立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制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客货运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以及应急处置常识等专业知识教育。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分工负责)

51.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9座以上营运性客车零时至5时禁止通行高速公路和落地休息制度,以及22时至次日6时禁止通行三级以下山区道路。逐步实行接驳运输,严格落实营运性客车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营运性客车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分工负责)

52.督促运输企业制定完善监控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切实履行动态监控主体责任,配备专人负责监控车辆行驶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53.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鉴于客运行业易致群死群伤的特殊性,深刻吸取2022年延西事故的教训,营运性客车单次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交通事故的且负有责任的,相关营运企业限期停业整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54.监督快递、即时配送等企业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的车辆从事配送服务;做好车辆管理、维护等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做好车辆和驾驶人的信息核查,并在与驾驶人签订的配送协议中明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及违约责任;监督驾驶人按规定悬挂车辆号牌;督促驾驶人上道路行驶时,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限、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邮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分工负责)

55.监督互联网租赁车经营企业按照中省和本市关于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机制要求,有序投放和回收车辆;保持良好安全的车容车况,及时清理不能骑行的非机动车辆,引导用户在规范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车辆,并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十七)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56.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车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租赁车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57.督促旅行社做好对旅游包车企业、车辆和驾驶员资质资格的查验工作;依法查处旅行社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客运车辆承担旅游运输等违法行为。(文旅部门负责)

58.在进一步巩固客运车辆清理挂靠工作的基础上,严格贯彻落实“三高、三化、六统一”工作思路和公司化经营“六条界定标准”,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宏观调控为主线,积极推进道路客运组织结构、运力结构调整。(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59.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完善质量信誉考核和标准化考核,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行政审批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配合)

60.严格落实《榆林市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实施重点监督和联合惩戒,相互通报有关处罚情况,并将涉及交通运输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将诚信考核结果应用到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事项,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应急管理部门、银保监部门配合)

61.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逐一核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坚决停止运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62.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督促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安全提醒装置,对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及时干预,并定期抄告公安交管部门落实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63.加强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使用伪造、涂改、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证等违法从事运输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六、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64.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交安办负责)

65.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制定出台相应的安全政策和措施。(交安办负责)

66.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每年1月10日前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建立县、乡道路交通安全排名制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交安办负责)

67.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投入长效机制,积极争取中省相关资金,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经费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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