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推进社区食堂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
关于推进社区食堂建设的实施意见
建设社区食堂是市委、市政府推动实施的重要民生工程,是深化推进新时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手段,更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举措。现就推进我市社区食堂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持续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全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均衡、主体多元、方便可及的社区食堂服务网络,不断提升老年人及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底,全市建成社区食堂150个,其中2023年底前建成40个、2024年建成50个、2025年建成60个。全面建立健全功能完善、实惠便捷、安全高效、监管有力的社区助餐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引入一批品牌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社区助餐配餐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进一步满足老年人及社区居民的就餐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社区食堂是具有公益属性的惠民项目,以满足老年人及社区居民就餐服务需求为目的,特别是以解决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吃饭难问题为重点,提供优质助餐服务。
(二)社会性原则。社区食堂坚持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多元供给格局,引导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食堂建设运营,推动社会化、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发展,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安全性原则。社区食堂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优先、运营规范、服务满意”的宗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规范管理,建立高效精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管体系,确保社区食堂的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四、标准要求
(一)建设要求
1.规划选址。社区食堂应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做好规划衔接,优先选择老年人较多、就餐需求相对集中的社区进行合理布设,避免重复投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提升改造,强化助餐服务能力,具备满足老年人就餐需求的应加挂社区食堂牌子开展助餐服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助餐服务能力难以满足老年人就餐需求的城市社区,可独立建设1个社区食堂。新建社区食堂以距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500米为服务半径,选择资源相对集中、环境相对良好、交通相对便利、区位相对优越的安全区域。社区食堂选址须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共同确认后,方可投入建设。
2.建设模式。综合考虑社区规模、属性和老年人结构、数量等因素,采取公建民营、民建民营方式,建立不同类型、不同标准的社区食堂。公建民营模式是指以街道(乡镇)和社区为主要依托,通过整合国有闲置资产、场所、公共服务设施或购置、租赁等形式建设社区食堂,建成后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民建民营模式是指有意愿参与运营社区食堂的社会力量,在属地社区、街道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自主通过多种方式落实服务场所,为老年人及社区居民提供配送餐服务。
3.建设标准。独立建设的社区食堂建设面积一般不低于150平方米,尽量选取建筑一层,如果是二楼以上房源,应配备电梯,方便老年人出入。用房应符合结构安全要求、消防安全标准及食品安全操作流程布局要求,要配置监控、网络等设备,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质量。社区食堂要充分考虑老年人身体特点和生活需要,进行适老化改造,配置无障碍设施。社区食堂须统一外观、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统一公示内容等。社区食堂建设完毕,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标准评估验收,对符合要求的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运营要求
1.运营主体。社区食堂运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企业或社会组织(依托养老机构建设的除外),具有开展餐饮服务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无负面舆情、不良社会信用记录;连续3年未发生因自身原因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连续2年未受过行政处罚等。拥有成功经营餐饮或食堂经验的企业拥有优先运营权。
已登记注册的运营主体(除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可依法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区食堂服务网点。
社区食堂的运营主体,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并与属地社区签订运营协议(合同),不得转包。同时,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社区食堂备案情况。社区食堂运营协议(合同)有效期内,运营主体因自身原因停止经营社区食堂的,应及时向属地县(市、区)社区、街道(乡镇)和民政部门提交停运申请,属地县(市、区)社区、街道(乡镇)和民政部门应及时选取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接管该社区食堂。社区食堂运营协议(合同)有效期内,因运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或属地县(市、区)社区、街道(乡镇)和民政部门发现运营主体未履行协议(合同)约定相关条款,有权终止协议(合同)。
2.运营模式。社区食堂应坚持公益定位、市场化运营原则,委托第三方社会餐饮企业或社会组织进行运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鼓励连锁经营。社区食堂可在满足老年人就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为社区其他居民集中开展配餐、就餐、送餐服务。应积极引导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通过冠名捐助等方式支持社区食堂开展助餐服务。
3.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社区食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采购的食品原料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粮油、调味品等大宗商品应使用品牌产品,肉菜蛋等食品原料应达到溯源管理,餐厨废弃物按规定处理,确保社区居民饮食安全。社区食堂应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标准,并实行公示制度。确保消防安全。社区食堂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消防法律规范,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确保设施安全。社区食堂用房应符合结构安全要求,要有方便老年人进出的无障碍设施,包括无障碍慢坡通道、防滑脚垫、座厕拉杆、楼梯扶手设备等。应配套设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等设施。在显著位置要有规范的公共标识。
4.智慧监管。建设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社区食堂智慧监管平台,对日均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与陕西省食品安全综合业务监管平台对接,逐步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全覆盖,进一步强化社区食堂设施监管、服务监管、资金监管、食品供应链管控以及数据信息监管等各项工作,实现服务规范化、监管实时化和数据精准化。
5.退出机制。社区食堂运营主体出现下列情况的,将被取消运营资格:
(1)被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
(3)因严重违法违规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4)一年内3次因违法违规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罚的;
(5)不再具备社区食堂运营条件和能力,或者不能履行保证食品安全责任的;
(6)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运营主体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供餐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7)群众满意度未达到85%的。
五、扶持政策
(一)补贴标准
1.建设补贴。建立社区食堂一次性建设补贴机制,建设补贴资金可用于设施改造、装修和设备配备等项目支出,补贴资金按照16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400平方米,不足部分由县(市、区)统筹解决。社区食堂运营服务期限需达到6年以上,未达到运营服务期限的,根据最低运营年度要求按比例收缴建设补贴。社区食堂不得与其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重复享受建设补贴资金。
2.运营补贴。建立与运行成本相适应的社区食堂运营补贴制度,社区食堂运营满一年后,市级财政根据食堂老年人助餐服务人次分档分级予以运营补贴,其中榆阳、神木、府谷日平均助餐30-60人次之间的按照4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日平均助餐61-90人次之间的补助6万元/年,日平均助餐91-120人次之间的补助8万元/年,日平均助餐120人次以上的补助10万元/年;其他县(区)日平均助餐在30-60人次之间的按照8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日平均助餐61-90人次之间的补助12万元/年,日平均助餐91-120人次之间的补助16万元/年,日平均助餐120人次以上的补助20万元/年。累计助餐服务不满一年的,根据服务天数进行测算。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应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本级财政运营补贴机制,确保社区食堂健康运行。建立健全社区食堂与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相衔接的运营补贴制度,内设社区食堂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择高领取运营补贴,不予重复补助。
(二)补贴申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社区食堂补贴资金发放办法,明确社区食堂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就餐补贴的申报申请及发放流程,确保补助资金规范运行,及时兑现。
(三)配套政策。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社区食堂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执行当地居民价格。
(四)志愿服务。各街道(乡镇)、社区要积极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食堂志愿服务,鼓励社区建立“社工+志愿者”服务队伍,为有需要的人开展志愿送餐入户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将社区食堂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摸底统计服务需求,科学规划布局,统筹推进落实。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场监管、资源规划、住建、财政、机关事务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加强督查检查。各县市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食堂建设运营的动态评估、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提升助餐服务品质,不断增强老年人及社区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三)提高资金绩效。各县(市、区)要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长效机制,编实编细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市本级和县市区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可按规定用于社区食堂建设,并做好与一般预算扶持政策的有效衔接。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社区食堂的重要意义,扩大社区食堂的社会影响力,积极引导广大老年人、志愿者、爱心企业、社会组织、热心人士等参与,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社区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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