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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社区(村)减负增效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榆政办发〔2024〕13号
时间:2024-09-05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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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深化社区(村)减负增效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2

关于深化社区(村)减负增效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把基层工作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规范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设立的工作机制、加挂的牌子、出具的证明事项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厘清社区(村)工作事项

1.严格落实《榆林市社区(村)工作准入制度》(附件1),认真执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附件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附件3)。

2.凡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之外的工作事项,各部门不得随意转嫁给社区(村)。对确需下放工作事项,按照《榆林市社区(村)工作准入制度》执行,并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力量支持和经费保障,确保“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3.对纳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面事项清单》(附件4)的工作事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社区(村)办理。

4.不得将社区(村)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社区(村)要履行好教育引导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责,依法依规完成社区(村)各项工作任务。

二、清理规范社区(村)机构牌子和上墙制度

5.规范社区(村)机构牌子,在社区(村)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居(村)务监督委员会三块牌子,已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加挂一块牌子,在社区(村)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中国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其他一律只设置功能指示牌。

6.严控上墙制度数量,除确需居(村)民知晓的便民、网格服务事项流程制度可以上墙外,其他事项一律以电子屏、二维码等形式在服务场所公布,或制作成宣传资料提供给居(村)民。不涉及居(村)民知晓的内部制度、流程不得强制要求上墙。

7.除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外,各部门不得要求在社区(村)设立工作机构、专门场所和配备专职人员。

三、严格社区(村)盖章证明事项

8.全面落实民政部等六部门明确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5),进一步规范印章使用;充分运用数据共享,逐步减少社区(村)盖章证明事项。

9.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求社区(村)为居(村)民出具证明的事项,以及需居(村)民配合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须明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内容。

10.不得要求社区(村)出具属于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本职工作范围内事项的证明。

四、规范考核检查创建评比活动

11.从严把握社区(村)考核检查工作,整合对社区(村)的各项考核检查,采取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考核的方式进行,对社区(村)的考核检查必须与准入工作相一致,考核检查应提前报同级考核办备案。

12.考核检查一般应采用电子工作台账,原则上不得要求社区(村)另作纸质台账。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规定必须制作纸质工作台账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13.规范社区(村)创建评比活动,除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要求开展社区(村)创建评比外,其他予以取消。对准入的社区(村)创建评比,有关部门应简化考评的方式、程序和台账,切实减轻社区(村)工作负担。

五、整合规范各类APP和微信公众号

14.严格整合现有新媒体资源,统筹建设“智慧党建”移动客户端,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主账号。各单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客户端按照要求接入“智慧党建”移动客户端。

15.严格执行一个单位“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的规定,在不同平台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应保持一致,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

16.杜绝“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不得要求社区(村)通过QQ、微信、专用APP、美篇等载体即时打卡晒轨迹晒成绩。不得将手机、网上开展的各类评比、投票、转发、点赞、关注等活动任务转嫁到社区(村)。

六、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17.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增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能力,使其成为创新城乡社区服务的资源方和供给方。

18.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投入力度,逐步将目前委托由社区(村)承接和办理的公益性、专业性、技术性服务等相关事项,交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承担,实现“专业人做专业事”。

七、提升社区(村)自治能力

19.完善社区(村)自治网格,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五级五长”“五社联动”运行,推行“楼宇自治”“楼层自治”“庭院自治”“居(村)民小组自治”等“微自治”模式,发挥聚合党员、网格员、居(村)民骨干、志愿者、“乡贤能人”等自治力量,有效助力社区(村)工作“减负、归位、赋能”。

20.积极发挥居(村)民议事会、院落板凳议事会、民情恳谈等议事协商平台作用,以“微实事”“微项目”等载体,有效解决社区(村)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激发基层自治的内生动力。

八、提升智慧化治理水平

21.推动信息技术与基层治理工作深度融合,强化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分级应用。持续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向社区(村)延伸,深化数据共享、推进应用整合。

22.切实利用好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政务数据“统一存储、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全面推进“一窗受理”改革。

23.除日常工作原始记录外,社区(村)台账一律实行电子化管理,不得要求社区(村)单独制作纸质台账。

24.各部门新建业务应用系统不得单独向社区(村)延伸,确需向社区(村)延伸的,要经同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后确定。已建成的各类业务应用系统要进行一体化整合,推动相关信息一次采集、一次录入、一网打通、共建共享,避免多头统计和重复劳动。

九、完善关心关爱保障措施

25.强化社区(村)干部正向激励,建立健全日常关心关爱社区(村)干部机制,大力开展健康体检、读书演讲、教育培训、体育运动、表扬褒奖等各类“暖心工程”,推动社会保障和人文关怀,增强社会认同,不断激发社区(村)干部担当作为、服务群众的活力。

十、加大监督保障力度

26.市、县(市、区)两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社区(村)准入工作的执行情况检查和日常工作管理,设立反馈通道,对执行准入制度情况、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督促。

27.市、县(市、区)两级部门需要社区(村)承担的工作事项,须经同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未经准入的事项,一律不得下放社区(村)落实。

28.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各负其责,切实优化社区(村)建设发展环境。各街道(乡镇)做好社区(村)准入工作的落实、跟踪、检查、反馈工作。对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等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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