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
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2号)精神,扎实做好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规划,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以及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全市水功能区划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生态环境规划制度的制定,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督察、执法
将市控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支撑市级考核的专项监测,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市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技术评估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市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全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及第三方碳核查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等主要环境要素纳污能力确定,全市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预测预报等,市级审核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和验收,具有全市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市级重大环境信息化建设及信息的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相关国际条约履约组织协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技术评估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市、区)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县(市、区)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县(市、区)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市、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县(市、区)范围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化建设及信息发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与救援,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黄河主要支流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县(市、区)区域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级承担支出主体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和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将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事项,确认为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建设市级生态环境诚信体系以及建立失信清单制度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市、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政策等,确认为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全面加强生态环境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生态环境资金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把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落细落实。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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