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2024年6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根据《榆林市发展高效旱作节水农业五年行动方案》《榆林市高效旱作节水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高效旱作节水农业(以下简称“节水农业”)工程的建后管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建后管护,是指对漫灌改滴灌、喷灌改滴灌、智能水肥一体化、山旱地“四位一体”集雨补灌和软体集雨窖补灌等工程建成后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四条 按照“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和“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建后管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第五条 节水农业项目申报前要与受益或使用主体签订承诺书、建后管护责任书等,项目建成后经县级调试正常、初验合格后,中标单位(施工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受益主体办理工程使用移交手续并对工程管护进行指导培训,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15个工作日内与工程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或受益主体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并将资产统一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节水农业工程建后管护负总责,根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制定或出台节水农业工程本级管护制度,并将管护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节水农业工程建后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后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每年12月20日前将管护工作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工程所在乡镇对节水农业工程建后管护负监管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管护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好建后管护相关工作。
第九条 工程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具体落实工程建后管护的相关工作,明确管护主体、管护人员及职责,建立工程管护档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可探索委托代理、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
第十条 受益或使用主体在使用节水农业工程的过程中,必须接受乡镇、行政村和群众的监督,不得损坏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功能,并对工程的日常运行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
第十一条 管护主体应认真开展节水农业工程管护工作,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与运行管护无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农田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管护内容:主要包括水源、首部枢纽、蓄水池窖、输配水管网、输配电设施及配套设施、项目标识牌等。
第十三条 管护方式:采取定期巡查、分类管护的方式进行。在质保期内的损坏由项目主管单位协调中标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令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因自然灾害损毁的,管护主体应及时记录损毁情况并上报村民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管护资金来源:
(一)按照不超财政投资总额的1%,从旱作节水农业建设项目资金中进行提取安排;
(二)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
(三)社会捐赠等其它途径;
(四)鼓励各县市区建立节水农业工程建后管护基金。
第十五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工程日常维修和管护人员报酬,不得用于工程日常运行开支、购置车辆、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在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等开支;财政资金部分只能用于自然灾害损毁的工程维修、设备更换。管护资金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质保期内不得申请。管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按要求足额落实管护资金。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张榜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对工程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护制度建设情况、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及管护效果等,管护过程中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程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要按照有关要求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主体的责任。
第十八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运行管护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根据抽查情况、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报告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县市区在下一年度的项目和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排名靠后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并核减下一年度的项目和资金安排。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要将制定的节水农业工程本级管护制度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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