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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政办发〔2024〕31号
时间:2024-11-18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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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24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26

榆林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管理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落实监管责任,保障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安全和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学校以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在校时段为学生提供接送、就餐、午休、放学后托管等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榆林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教育市场监管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级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卫健、市场监管、审批、消防等部门

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市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筹备召集领导小组会议,调度成员单位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市级工作机制,成立本级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履行校外托管机构属地监管责任。

  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是托管期间学生人身安全、机构场所安全、供餐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自觉接受家长、社会的监督。

  校外托管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属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明确审批流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校外托管机构的公民或法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公安部门核查);无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卫健部门核查);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卫健、市场监管部门督导)。

(二)托管学生在25人(含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三)经营场所设置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不得设置在车库),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必须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保障至少两部疏散楼梯,且疏散楼梯首层不应与沿街商铺营业店面共用互通,必须用实体墙隔开单独设置;应设有男、女分隔的水冲式卫生间;应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做到门口、厨房、学生活动区域全覆盖,视频存储期不少于90日;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燃气报警设备,经营者能够熟练操作器材。

(四)休息场所不得为密闭空间,具备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设置紫外线消毒灯男、女学生休息区域分开设置,设单独房门,保证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休息场所在经营场所以外的,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五)厨房和就餐场所应设在校外托管机构内,实行分餐制厨房独立设置,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及供应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并具有相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区域;内设食品原料清洗水池、食品储存冰箱冰柜、食品留样容器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等设施天花板、墙壁、地面装修材料无毒、无异味、耐腐蚀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

(六)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义务

(一)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二)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停止托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托管学生监护人,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说明托管费用退还等情况。

(三)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邪教、毒品等侵害,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处置并通知托管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

(四)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托管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托管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托管学生所在学校。

(五)加强对托管学生的管理,禁止托管期间学生喧闹扰民,并负责处理引发的邻里纠纷。

(六)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消毒、病媒防治等相关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发生食源性、传染性疾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向属地教育卫健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托管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

(七)不得开展各类教育培训,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

(八)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培训场所险、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风险。

  校外托管机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负责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履行辖区内托管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辖区内托管机构的监管,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落实托管机构管理责任;将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本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内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辖区内托管机构管理的属地管理责任。

(二)权责一致原则。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坚持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负其责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三)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分工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到已登记备案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校外托管机构就餐场所就餐,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调查本辖区校外托餐场所基本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对属地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汇总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召集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督查检查,根据督查检查情况建立问题隐患台账,并督促各责任单位跟进整改。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依法依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校外托管机构,处置涉市场监管领域校外托管机构投诉举报和消费纠纷,调查处理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卫生监管,开展从业人员卫生防疫应急救护知识培训;对传染性疾病和食源性疾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

消防部门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纳入监督抽查范围,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对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集中教育培训,指导开展防火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燃气使用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配合校外托管机构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巡查,开展治安防范宣传,保障执法部门正常执法;指导属地公安机关核查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犯罪记录信息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各项安全防范,督促指导属地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审批、核发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审批后及时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审批情况

发改、民政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校外托管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确认,并办理发票申领业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托管机构的排查摸底、日常巡查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授权的执法工作事项,重点检查托管机构证照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要求,并将托管机构纳入社会治安管理范畴,加强对托管机构的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托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对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对职权范围外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托管机构进行记录造册,定期汇总辖区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同时抄报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级领导小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组织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学期内做到全覆盖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市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市县两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制度。各成员单位在依法查处安全隐患突出、不配合监管的校外托管机构时,应当及时将问题隐患及处理决定报送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  县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在每学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本学期校外托管机构监管情况和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学校应及时掌握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情况,并在开学后1个月内将统计情况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经营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校外托管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伪造营业执照从事托管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校外托管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未报告的违反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卫健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校外托管机构在服务期限内擅自停止托管服务违规开展教育培训的,由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校外托管机构黑名单进行管理。

第十市县两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推诿扯皮行为的,由有权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鼓励社会力量监督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活动。市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十校外托管机构实施“白名单”公示制度,由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按如下程序办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校外托管机构在每学期开学前30个工作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公示申请表》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

(二)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集完成相关材料后,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照本办法第条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包括名称、经营者、地址),并于开学10日前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外托管机构“白名单”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白名单”机构在一年内未受到县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行政处罚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责令整改的,下一年度直接列入“白名单”县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再进行审核。

二十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报备,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按程序反馈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变更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二十办法自2024年9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公示申请表

附件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白名单”公示申请表

托管机构名称


经营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开办者姓名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服务内容(午托/日托/周托)


是否供餐(是/否)


从业人员数


最多托管学生人数


经营场所建筑面积


学生休息室面积


提交材料目录:

1.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申请表

2.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租房经营者提供;

7.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8.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承诺书

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所填写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机构管理负责人签名):构法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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