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电子礼炮安全全链条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24年7月8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
榆林市电子礼炮安全
全链条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电子礼炮安全监管,规范电子礼炮经营使用秩序,坚决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有效整治电子礼炮安全风险和噪音扰民等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借鉴先进地市监管经验,建立电子礼炮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行业相近、职责相关的原则,压实电子礼炮安全全流程监管责任,倡导文明节俭新风,规范纯电子礼炮(利用电子直接激发自然空气爆鸣,产生爆炸声响和激发闪光)使用;从2024年8月31日起,全市全面禁止使用利用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液体)与氧气混合在炮管内,通过电子点火装置点火后形成气体燃爆产生声响和闪光的装置的电子气炮,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宣传引导婚庆、殡葬服务行业依法规范使用电子礼炮,全面加强对婚庆、殡葬服务行业的监管。
(二)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电子礼炮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违规使用电子礼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交警部门:负责查处上道路行驶的电子礼炮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五)城管部门:负责现场查处违规使用电子礼炮的行为。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监测电子礼炮噪音污染的行为。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电子礼炮经营单位无照经营和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等违法行为;负责对我市电子气炮炮架装置进行摸底、排查、回收并集中销毁处理。
(八)宣传部门:负责多渠道开展法治宣传,积极引导社会各界规范使用电子礼炮。
(九)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电子礼炮事故调查,指导电子礼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榆林高新区、榆林经开区、榆林科创新城管委会:全面履行电子礼炮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对本辖区电子礼炮的生产、经营、使用活动进行全链条监管,查处本辖区内使用电子气炮行为,分析研判安全风险形势,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排查工作。
(十一)电子礼炮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严格对电子礼炮等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进行注册登记。(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四、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严格核发电子礼炮批发、零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严把证件办理资料审查。(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十四)规范婚庆公司、丧葬服务店等经营电子礼炮行为,依法查处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严禁无营业执照经营电子礼炮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五、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加强电子礼炮从业人员登记、培训、管理等工作;对电子气炮炮架装置进行摸底、排查、回收,集中销毁处理,引导电子气炮有序退出市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十六)加强对电子礼炮车辆的监管,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车辆载货高度、宽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查处。(交警部门负责)
(十七)加强对电子礼炮音量分贝监督监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噪音污染行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公安部门、城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八)规范电子礼炮使用行为,限定鸣放时间,严禁在晚上9点至次日凌晨6点期间鸣放电子礼炮,防止噪音扰民;查处使用电子气炮行为,查处违规使用电子礼炮的行为。(城管部门负责)
(十九)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监管电子礼炮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负责)
(二十)倡导文明节俭新风,在全社会建立自觉抵制电子气炮的广泛共识,宣传引导使用纯电子礼炮。(宣传部门、民政部门等负责)
六、安全保障措施
(二十一)建立电子礼炮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形势任务;将电子礼炮安全纳入全市重点领域安全大排查工作,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电子礼炮安全联合整治。(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七、生效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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