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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榆政办发〔2025〕1号
时间:2025-04-10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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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9日

榆林市危险化学品企业

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过程安全风险管控,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带储存)和化工、医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修订完善并落实本企业动火和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企业要配齐动火、受限空间作业所需连续监测、全程监控的设备。

动火、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移动式气体检测仪,对作业现场的氧气含量、可燃有毒气体浓度实施现场连续监测、远程实时监测。特级动火作业时应配备能够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的防爆型摄录设备,对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无盲区、不间断监控。

第五条  在涉及毒性气体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时,应佩戴移动式气体检测仪。

首次对受限空间作业区进行可燃有毒气体分析时,需实施色谱分析或使用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分析仪器应到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定期校验。

第六条  企业在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前,要落实岗位员工“手指口述”制度要求。所有危险化学品罐区、车间厂房以及可能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地方设置明显的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规程和警示标志。

第七条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实行“一点一证一监护”,并通过监控视频、移动录像等方式,实现作业过程可视化管理。所有特殊作业的取样分析、安全交底、动火等重要环节均要进行视频录像,并保存1个月备查。

第八条  企业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由专人负责全程监护,监护人不在场不得实施作业,作业监护人应经企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炭(金属镁)企业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全部实施“一票制”管控。企业内设的分厂或相关车间在作业前将需办理的票证和现场管控措施等资料提交安全管理机构,由安全管理机构现场核实签字后提请企业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和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特级动火作业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罐区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全部进行升级管理。节假日、敏感时期等特殊时段,原则上不安排一级和特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当提级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要结合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强企业内部员工、外委施工人员的培训教育,认真查找特殊作业环节存在的问题,对照规范要求开展针对性整改,做到培训考核不合格不作业、审批手续不齐全不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不作业、安全交底不明晰不作业、监护人员不在位不作业、作业环境不达标不作业。

第十二条  企业提前一天通过榆林市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平台填写动火、受限空间作业信息,不得出现填写内容与实际作业不符或瞒报、未报现象。

企业在紧急情况下,确需立即进行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的,需电话向市县应急部门报备,征得同意并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实施,作业完成后及时补录报备信息。

第十三条市县和园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作业管理平台填报的信息,对企业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进行抽查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十四条  市县和园区应急管理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企业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抽查、检查特级动火作业全过程视频录像要做到逢检必查,对抽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立案查处进行责任倒查将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政府要将企业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等安全管理的专家指导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员工和其他人员按照《榆林市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对本企业动火和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奖励金额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固定动火区域的动火作业不适用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榆林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榆政办发〔202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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