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烟花爆竹安全全链条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3日
榆林市烟花爆竹安全
全链条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梳理全链条关键环节,压实全流程安全责任,以烟花爆竹储存、经营、运输、燃放、销毁为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合力,保障全市烟花爆竹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调查处理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二)行政审批部门(榆阳区、高新区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和燃放管理,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废旧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格审查和民爆物品运输相关证件核发,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和人员擅自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定期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六)住建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七)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区域内烟花爆竹流动摊贩、占道经营查处工作。
(八)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学生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
(九)气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仓储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仓储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防雷设施定期检测。
(十)消防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火灾、爆炸事故救援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火灾预防、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
(十一)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十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榆横工业区、榆神工业区:全面履行烟花爆竹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对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进行监管,组织乡镇、村组定期排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排查发现的违法线索。
(十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
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2015年,根据中省关于烟花爆竹非主产区实行政策引领、以奖代补的政策要求,榆林市4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退出。按照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应急〔2022〕246号)规定,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只减不增,严禁超指标审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榆林市不再新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四、储存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加强新、改、扩建烟花爆竹仓库安全审核,严格按照《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建设标准》,落实1.3级库房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1.1-2级库房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建设要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十六)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设置完善的防盗报警、消防、雷电防护装置。(公安部门、消防部门、气象部门分工负责)
(十七)按照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十八)督促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流向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仓库守卫看护、出入库查验登记制度和定期检查、整理、清点等各项规章制度。(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十九)加强烟花爆竹仓库出入库安全管理,严禁将烟火和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严格落实进入库区机动车辆配带阻火帽等管控措施。(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二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有效应用零售终端扫码销售系统,严格烟花爆竹出入库登记管理,严防企业超设计容量储存烟花爆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二十一)每季度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严查违规储存销售行为。(应急管理部门、供销社分工负责)
五、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二)按照“总量控制、只减不增”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二十三)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落实使用面积不小于10㎡、不大于200㎡,总储存量不大于300箱的储存要求。(行政审批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四)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安全管控要求,依法取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违法违规店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五)严格核发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严格审查证件办理资料。(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二十六)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购进非法生产厂点的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经营不合格产品和C、D级以外的产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二十七)持续推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直营店销售,落实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从批发企业进货要求,禁止零售店(点)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代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二十八)严格烟花爆竹的零售店(点)安全管理,实行专店销售,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货物混放混存。(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二十九)定期开展烟花爆竹质量抽检,确保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对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燃放类型、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等进行显著标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三十)严格查处城市禁限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流动摊贩。(城管执法部门负责)
(三十一)加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监督检查,每季度对辖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完成全覆盖检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六、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二)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对烟花爆竹运输单位核发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督促承运单位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合法运输。(公安部门负责)
(三十三)严格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运输车辆应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警示标志,委托运输的车辆应为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应进行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三十四)督促在本市境内运输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的车辆,凭买卖合同或者提货单副联合规运输。(公安部门负责)
(三十五)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运输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公安部门负责)
(三十六)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乘客实名制购票和安全检查,严厉打击私自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在托运的行李、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邮寄烟花爆竹或在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等行为。(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邮政部门分工负责)
七、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七)划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制定相关管控措施,经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公安部门负责)
(三十八)春节、元宵节等重点时段组织集中燃放烟花爆竹时,应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合理确定人流、车流线路,划定群众安全观看距离等,严密防范踩踏等安全事件发生。(公安部门负责)
(三十九)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安全警戒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分工负责)
(四十)严厉打击在禁放区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重点保护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部门负责)
八、销毁安全监督管理
(四十一)对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或过期的烟花爆竹产品定期进行集中销毁。(公安部门负责)
(四十二)销毁违法烟花爆竹时,要科学选定销毁场地,销毁场地应远离居民区,确保足够的安全距离。(公安部门负责)
(四十三)销毁场地周围应设置隔离带,入口处设置标识,严禁未授权人员进入。为销毁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销毁工具和销毁设备。(公安部门负责)
(四十四)销毁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任,确保没有遗留危险物品。(公安部门负责)
九、安全宣传教育
(四十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十六)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烟花爆竹安全教育。(教育部门负责)
(四十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的公益宣传工作。农历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间,集中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活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十、安全保障措施
(四十八)建立烟花爆竹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制定出台相应的安全政策和措施。(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四十九)对排查发现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必要时采取联合惩戒等措施开展联合整治。(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十)对群众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按照《榆林市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五十一)发动社区村组对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封闭式院落、废旧闲置厂房、废弃养殖场、集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违规生产、经营、存储烟花爆竹行为向应急部门、公安部门举报。(各县市区政府、榆横工业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负责)
十一、法律责任
(五十二)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三)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通告行政审批部门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五十四)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3.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6.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7.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8.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五十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六)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二、生效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烟花爆竹安全全链条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发〔2023〕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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