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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政办发〔2025〕5号
时间:2025-06-2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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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横山区、神木市、府谷县、靖边县、米脂县、子洲县人民政府,市能源局:

榆林市煤矿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318

榆林市煤矿综采工作面

搬家倒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的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现场“三违”作业行为,全力防范搬家倒面期间的各类风险,实现煤矿综采工作面回撤安装作业制度化、程序化、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煤矿井下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期间是指回采工作面(采煤机、支架、刮板输送机、破碎机、转载机等)大型设备整体的回撤和安装阶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回撤安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能源局负责对全市煤矿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作业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煤矿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作业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管。

第五条  煤矿自行组织和委托第三方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在井下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回撤安装作业工作准备就绪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告知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时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告知市能源局,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井下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作业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管:

(一)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是否配备满足搬家倒面的相对固定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现场作业人员;

(三)是否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等;

(四)自行组织的煤矿和委托的施工企业是否配备足够的自有搬家倒面设备设施(辅助运输车辆、各种设备设施、专用爆破设备、特种设备、防灭火设备及消防器材等);

(五)是否对搬家倒面时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安全培训教育学习提供佐证和影像资料);

(六)煤矿是否将井下搬家倒面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市能源局对煤矿实施井下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作业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承担煤矿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回撤安装作业的施工企业应于每年12月份告知市能源局,市能源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一)承担煤矿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回撤安装作业的施工企业证照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合法合规;

(二)施工企业是否整建制调动,是否与井下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规定购买职工社保、工伤医疗保险;是否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档案;

(三)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否向煤矿提供由公司法人授权的委托书;是否配齐配足各专业岗位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持的证照证件是否人证相符并合法、真实有效;

(四)是否与煤矿签订合法的搬家倒面回撤安装服务协议、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施工企业是否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

(六)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否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学历,是否有煤矿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回撤安装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  自行组织和委托搬家倒面的煤矿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委托搬家倒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煤矿矿长和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担任,安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施工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八条  自行组织的煤矿和委托的施工企业在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期间所提供的辅助运输车辆、各类设备设施、专用爆破设备、特种设备、防灭火设备及消防器材等必须定期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出具真实的检测检验报告,并提供各类操作人员证件,使用时设备设施应处于有效期内。

第九条  市能源局直管的煤矿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时,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程序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告知市能源局,市能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对直管煤矿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煤矿在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前,由煤矿矿长牵头组织对井下搬家倒面涉及的区域(含运输路线)所有工作面、巷道、硐室、设备、设施等开展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辨识要结合现场实际环境、标准规范和搬家经验,选用科学有效的辨识评估方法,进行全方位全流程全岗位的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可靠有效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专项辨识管控清单台账并组织会审,形成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期间,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动态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第十一条  煤矿在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前,要充分运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会同施工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搬家倒面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详细编制设备回撤、运输和安装等涉及的各种工序流程、标准以及应急措施。煤矿与施工企业共同对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组织专人进行会审并签字,并正式批复。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纳入煤矿统一管理,严格遵守煤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煤矿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指导,搬家倒面参与的所有人员必须定人定岗,明确作业区域,作业事项。

第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设施设备回撤安装到位后,由煤矿牵头组织施工企业及相关技术人员对各种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可开机进行单机调试,依次进行空载联合试运转和带负荷试运转,联合试运行一切正常后,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煤矿在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前,及时组织煤矿和施工企业相关作业人员学习培训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包括搬家倒面队(组)各岗位人员和现场监督的瓦检员、安检员、科(部)室技术人员以及带班煤矿领导等;学习培训后及时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学习培训和考试资料要存档备查,保存期至少一年。

第十五条  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回撤安装期间,自行组织实施的煤矿和施工企业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和井下人员定位考勤管理制度,作业人员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人数,回撤安装期间不得随意更换现场作业人员,严禁超定员、超强度作业。

第十六条  煤矿在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回撤安装期间,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法人、矿长必须轮流驻矿值守,严格执行“双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必须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进行重点巡查,并建立问题隐患整改台账。

第十七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煤矿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回撤安装期间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对煤矿综采工作面搬家倒面回撤安装期间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综采工作面回撤安装期间,严格按照审定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严厉打击各类“三违”作业行为。

第四章 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煤矿井下布置有多个采煤工作面的,如遇到多个工作面同时回撤安装时,仅允许自行组织搬家倒面回撤安装的煤矿和煤矿委托施工企业对其中一个工作面进行回撤安装,严禁出现两个综采工作面同时搬家倒面回撤安装作业。

第十九条  煤矿在综采工作面回撤安装期间,施工企业所使用的车辆、设施设备及专用设备、特种设备入井必须按照煤矿设备和车辆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管理。所有车辆入井时必须随车配足完好的防灭火器材。

第二十条  煤矿在综采工作面回撤安装期间,工作面各类监控传感器和通信系统必须正常运行,每班由专人进行巡回检查。压风、供水、消防及排水管路等安全设施不得提前拆除,附属装置必须完好可靠,作业地点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一条  煤矿在综采工作面回撤安装期间,要加强作业地点顶板管理。回撤通道支护质量按照安全技术措施及支护设计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回撤作业,顶板(煤壁)支护方式、支护材料必须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

第二十二条  煤矿在综采工作面回撤安装期间,煤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应对照各自岗位职责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煤矿和施工企业每班至少配备1名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盯守并巡回检查。

第二十三条  煤矿回撤工作面必须实现独立通风,不得在风流短路、无风、微风环境下作业;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煤矿在综采工作面设备回撤、搬家倒面设备转运期间,必须安排专人看管、指挥,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回撤路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煤矿在搬家倒面期间的安全监管,研判搬家倒面期间存在的问题隐患,深入剖析问题隐患存在的根源,查遗补漏,确保煤矿做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到位、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和执行到位、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到位、职工学习培训考核到位、现场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到位。

第二十六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煤矿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煤矿严格执行搬家倒面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强化搬家倒面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加大对搬家倒面期间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并跟踪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搬家倒面各类“三违”作业现象坚决严查重处,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坚决责令停止作业,对蓄意瞒报事故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酌情加重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对煤矿搬家倒面有相关新要求的或严于、细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本办法从2025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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