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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政办发〔2025〕10号
时间:2025-06-20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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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5日


榆林市教育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分别细化确定。其中:涉及学校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一般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或市县财政承担;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一)公用经费保障。实行统一的补助标准,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国家基准定额部分,中央与省级财政按82分担;我省提标部分,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县负担部分,榆阳区、榆林高新区、神木市、府谷县按市县28承担,横山区、定边县靖边县按市县55承担,绥德、米脂、佳县、吴堡、清涧、子洲按市县82承担。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统一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的50%核定由中央与市县财政55分担市县负担部分,榆阳区、榆林高新区、神木市、府谷县按市县28承担,横山区、定边县靖边县按市县55承担,绥德、米脂、佳县、吴堡、清涧、子洲按市县82承担。

(三)校舍安全保障执行国家统一的补助测算标准。农村公办学校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城市公办学校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市级统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等资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四)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央及省级政策范围,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计划地区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计划地区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筹措,省级财政统筹资金给予生均定额奖补,剩余部分市县分担。我市扩大实施范围,执行标准随中省标准同步调整,所需资金市县分担。市县负担部分,榆阳区、榆林高新区、神木市、府谷县按市县28承担,横山区、定边县、靖边县按市县55承担,绥德、米脂、佳县、吴堡、清涧、子洲按市县82承担。

(五)义务教育阶段“零收费”补助。执行市级统一标准。所需资金,榆阳区、榆林高新区按市县64横山区按市县37神木、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绥德、米脂、佳县、吴堡、清涧、子洲按市县82担。

(六)其他经常性事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剩余部分由县级承担。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统筹资金予以奖补支持,市县负担部分,榆阳区、榆林高新区、神木市、府谷县、靖边县由县级承担,横山区、定边县按市县55承担,绥德、米脂、佳县、吴堡、清涧、子洲按市县82承担。

(七)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补助,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根据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项目形式给予支持。

(八)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由市县财政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分别细化确定。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一般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级、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一)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学前两年及三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由市县给予资助,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政策制定情况、投入情况等给予奖补支持。市县负担部分,榆阳区、榆林高新区、神木市、府谷县按市县28承担,横山区、定边县、靖边县按市县55承担,绥德、米脂、佳县、吴堡、清涧、子洲由市级全额承担。

(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杂费补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差额部分由市县按比例承担,榆阳区、榆林高新区、神木市、府谷县按市县28承担,横山区、定边县、靖边县按市县55承担,绥德、米脂、佳县、吴堡、清涧、子洲由市级全额承担。免学杂费补助纳入公用经费补助项目实施,不再单独安排。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国家助学金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国家助学金市县负担部分,榆阳区、榆林高新区、神木市、府谷县按市县28承担,横山区、定边县、靖边县按市县55承担,绥德、米脂、佳、吴堡、清涧、子洲按市县82承担。同时,按照贫困程度,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档资助。

(三)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费标准补助,高出部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国家助学金按照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助学金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实行分档资助,市县负担部分,榆阳区、榆林高新区、神木市、府谷县按市县28承担,横山区、定边县、靖边县按市县55承担,绥德、米脂、佳县、吴堡、清涧、子洲按市县

82承担。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四)高校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制定的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5∶5分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制定的资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由国家制定相关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师范生公费教育资助、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由中央和地方分别制定中央和地方高校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其他阶段教育等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统筹给予支持。

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公用经费或生均经费补助。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学前免保教费市县负担部分:榆阳区、榆林高新区、神木市、府谷县按市县28承担,横山区、靖边县、定边县按市县55承担,绥德、米脂、佳县、吴堡、清涧、子洲由市级全额承担。学前公用经费市县负担部分:榆阳区、榆林高新区、神木市、府谷县按市县28承担,横山区、定边县、靖边县按市县55承担,绥德、米脂、佳县、吴堡、清涧、子洲按市县82承担。

普通高中公用经费补助,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高中免学费市县负担部分:榆阳区、榆林高新区、神木市、府谷县按市县28承担,横山区、定边县、靖边县按市县55承担,绥德、米脂、佳县、吴堡、清涧、子洲由市级全额承担。高中公用经费市县负担部分:榆阳区、榆林高新区、神木市、府谷县按市县28承担,横山区、定边县、靖边县按市县55承担,绥德、米脂、佳县、吴堡、清涧、子洲按照市县82承担。

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生均经费补助,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建设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筹措,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对公办幼儿园建设、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改善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普通高校改革发展等,予以补助。

(三)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教师工资、教师培训等。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公办学校教师培训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配套措施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扎实推进改革任务落实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涉及中心城区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事项,榆阳区、榆林高新区、榆林科创新城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原有政策执行。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相应承担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2025年11日起实施,期间若遇中省政策变化则随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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