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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政办发〔2025〕11号
时间:2025-06-20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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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5日

榆林市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5号)精神,按照“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合理划分市级与县市区权责、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科技研发方面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一)基础研究。对聚焦全市发展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升整体原始创新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开展的基础研究,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同时,县市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相关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对围绕全市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产品研发、成果推广、试验示范,以及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县市区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同时,县市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发展方面

对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符合我市培育新质生产力发展目标,围绕区域发展战略需求和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财政负担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县市区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县市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方面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级财政主要发挥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的支持作用,通过双向补贴、创投引导等方式予以支持,并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自主设立的成果转化相关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方面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级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方面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市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市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县市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县市区政府委托任务,由县市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市区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区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方面

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市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或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理论研究,以及推动市级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根据科研任务部署和县市区实际,鼓励县市区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相关规定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资金(基金等),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九、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站位,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二)增强财力保障。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市财政将继续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技事业全面发展。

(三)推进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深化相关改革。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统筹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和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真正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完善相关制度。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系统梳理并抓紧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将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予以体现。

本方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期间若遇中省政策变化则随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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