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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榆政办发〔2025〕12号
时间:2025-06-20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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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已经2025年3月19日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集中整治“四乱”决策部署,杜绝随意检查、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检查主体

一)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全市各级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行政检查主体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法定授权范围内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二)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实行确认公告制度,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确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个月内按照程序调整。

三)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二、严格涉企行政检查备案管理

一)严禁随意入企检查。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检查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核查和监督的行为。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本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经本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行政检查前5个工作日内,需制定工作方案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未备案的,原则上不得入企实施行政检查。

二)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形成本系统、本领域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标准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汇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

三)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紧急情况,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部门移送、群众举报、受害人投诉等需要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依法实施,但必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检查范围仅限于上述工作及案件查办的需要,不借机扩大检查范围。在行政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检查情况。

三、合理确定涉企行政检查方式

一)全面推行联合行政检查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以权责事项清单为基础,以监管对象或事项为联结点,全面梳理同一类对象或事项涉及有多个监管主体,需要协同检查的群众关注热点、行业治理难点、中心工作重点、部门监管盲点,形成涉企联合行政检查场景清单,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明确牵头部门、协同部门、检查事项和检查内容,并在年初下达联合行政检查计划。

二)联合行政检查应当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和工作要求由牵头部门组织制定联合行政检查计划并按规定备案报批,协同部门应当积极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联合行政检查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生产、疾病防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要确定适当的联合行政检查方式和频次。在煤炭、危险化学品等领域开展安全、消防、环保等部门联合行政检查,在住宿、餐饮、商超、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等领域开展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商务、城管、卫健等部门联合行政检查,确保力度不减、责任不减。

四)对某一行业、领域的突出问题,经评估确需部署专项检查的,可以依法部署实施。专项检查要严格控制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专项检查实行年度量控制,由行政检查主体拟订检查计划,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五)厘清市县涉企行政检查边界,涉企行政检查可以由不同层级实施的,市级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依法合理确定本系统、本领域各层级的行政检查职权和监管责任;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区域的,原则上由市级负责。县(区)级行政检查主体要在每月底前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当月检查实施情况与下一月份检查计划。

六)遵循受检企业范围最小化、检查频次最少化、检查事项整合最优化的原则,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行政检查原则上每月不超过1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检查主体不再就同一事项实施检查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可以增加行政检查次数。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确需实施现场检查的,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

四、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基本程序

一)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各级行政检查主体根据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在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前制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科学确定检查对象、检查方式和人员,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行政检查通知书》文书基本格式载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办公电话和投诉举报网址。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要向被检查企业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特殊文书的,需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使用。被检查企业对于不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的可向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营商投诉。

三)执法人员按规定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于拒不出示执法证件、持证人为非本人、未载明执法类别、超越执法区域、未经年审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被检查企业可不予配合,并及时向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营商办)投诉。

(四)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在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好行政检查记录。市级行政检查主体应当统一本系统、本领域行政检查记录样式。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五)行政检查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为行政检查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第三方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执法性质的检查。

六)涉企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检查对象。在企业或市场上抽检企业产品,要将抽检结果及时告知检查对象。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要充分保障企业申请复检的权利

七)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对证据收集程序符合法定要求的检查结果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实行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互认。存在当事人异议、证据时效变化、法律适用分歧等情形的,经书面说明理由后可重新调查取证。

提升涉企行政检查监管质效

一)市司法局要加快全市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归集涉企行政检查备案情况和行政检查事项、依据、标准、计划、过程、结果、频次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二)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建立“扫码入企”制度,在全市各企业及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大门口张贴入企备案码“扫码入企”功能要纳入全市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和部署应用

三)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进入企业,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检查、检验检测等工作,必须扫码登记备案如实登记入企事由、文件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等信息实时上传至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方可进入企业依法开展工作开展联合行政检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扫码登记备案。

四)规范完善非现场检查方式,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对企业的监管,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推行涉企包容审慎执法

一)积极推进“柔性执法”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注重发挥行政指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作用,对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推广采用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等方式,依法减轻或从宽行政处罚。

二)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不得将行政检查频次、罚款数额与绩效考评指标直接、变相挂钩。不得以简单化、功利化的思维对待行政检查,坚决杜绝为了处罚而处罚、行政处罚“指标化”等现象。

三)严禁随意关停查封企业。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对市内规上企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取缔关闭、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及强制执行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先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完善涉企行政检查追责评价机制

一)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严禁以权谋私,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以各种形式让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提供服务、捐赠集资赞助、参加学会协会。

二)司法局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对行政检查主体存在该备案不备案、该批准不批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等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根据单位和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三)市发改委(市营商办)牵头,负责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企业满意度综合评价、受理企业投诉举报等有关事项,建立完善“营商榆林”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联动机制,将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涉企问题作为重点办理内容。对投诉举报事项,要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并协调责任部门及时处理。

(四)市发改委(市营商办)牵头,在每年底按行业、规模分层随机抽取不少于200家企业,对行政检查主体涉企行政检查情况进行企业满意度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评议名次靠后的,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评议靠后的,部门(单位)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评议结果同步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全市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对涉企行政检查情况实行全流程监测、监督和动态评价,深入分析检查协同、任务实施、结果运用等情况。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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