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9日
榆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网约车管理要遵循公平竞争、高效便民、安全可靠、绿色发展、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坚持市场调节为主,政府管理为辅。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工作,统一受理全市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各县(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需经服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许可。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监管职责。
市、县两级网信、发改、工信、公安、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榆林监管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网约车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交通运输各行业多方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许可
第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区域和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网信、工信、税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三)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四)拟经营区域内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网信、工信、税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内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省级工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公司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暂停或者终止的原因、车辆和驾驶员后续解决方案等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在10日内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乘用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技术性能满足车辆运营安全要求,配备制动防抱死系统、前排安全气囊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三)7座以下乘用车车辆参数、性能、要求等标准应当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四)车辆安装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满足录音和录像功能,并可与行业管理服务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传输共享的全车监控摄像设备;
(五)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应当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内部张贴悬挂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
(六)申请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或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七)车辆投保营业性交强险,投保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八)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或个人的,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见附件2);
(二)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非初次登记车辆还应当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挂牌后的彩色照片及照片电子文档;
(四)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同时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还应当提交个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应当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且名下无登记的其他网约车;
(五)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在2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0日内,持审核通过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审核未通过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最长为8年,起始日为发证之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长的或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车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由申请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六十万千米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六十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网约车运力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可以采取临时管制措施,暂停接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参加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未被列入市出租汽车行业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六)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驾驶员或企业申请,结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合格后,为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册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6年。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后,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报备完成注销注册,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网约车驾驶员注销注册后,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四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担经营、服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变相转嫁经营风险并承担监督、整改责任;
(二)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接入网络平台的网约车车辆和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报备;
(三)提供服务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网约车不得通过网络服务平台以外的方式巡游揽客、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以及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二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不得超越网约车经营许可事项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聚合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共同提供网约车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定期对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核验,不得接入未在服务所在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办理相应网约车许可;
(二)依法合规与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经营;
(三)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示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网约车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等;
(四)与合作网约车平台公司结合各自服务内容,依法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并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不得向乘客或驾驶员转移风险;
(五)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六)及时处置运营安全事故,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
(七)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运营服务价格;
(八)不得直接参与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依法依规提供服务,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
网约车聚合平台实施以下行为,视为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
(一)以网约车聚合平台名义直接招募驾驶员;
(二)绕开网约车平台公司直接开展乘客和驾驶员的供需匹配;
(三)直接向驾驶员发布订单,参与运力调度或开展驾驶员管理,控制运力供给;
(四)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运营服务价格,直接向司机实施收入分配,或直接收取司机佣金;
(五)直接面向乘客开具原本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出租汽车服务发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确保运营监管设备完好,并在运营服务中按照规定使用;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证件;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七)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驾驶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八)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九)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网约车平台公司;
(十)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一)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十二)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或者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三十七条 从事运营的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纳税,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行业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营运轨迹以及乘客评价等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聚合平台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条 网信、工信、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和有关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之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 |
说明
| |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 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编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 | |
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内划√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4.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5.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6.数据库接入情况□ 7.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8.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9.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10.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11.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12.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职位_______________ |
附件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车 辆 所 有 人 |
企 业 □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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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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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址 |
||||||||||||
个 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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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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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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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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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证号 |
驾驶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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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 驾驶证日期 |
准驾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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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
牌号 |
车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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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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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核定载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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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颜色 |
品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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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
□燃油车型 |
计税价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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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距(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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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电动车型 □插电式(含增程式) 混合动力新能源车型 |
最大功率(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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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驶里程(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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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距(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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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的网约车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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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清单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本表)A4打印件2份☐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3.产品合格证(新车)☐ 或者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旧车)☐ 4.车辆彩色照片2张☐ 5.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7.车辆保险单据复印件☐ 8.与取得本市经营许可的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 9.《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车 所有人为个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企业)☐ 10.接入的平台公司出具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设备安装和信息对接确认书》☐ | |||||||||||
承诺 |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日期: | |||||||||||
市交通 运输 部门 意见 |
经办人: (公章)年月日 | |||||||||||
运输证 发放 |
运输证证号 |
|||||||||||
发放人(签字)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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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签字)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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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本审批表一式二份,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一份存查。 2.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3.所有材料复印件请提供A4幅面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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