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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基本建设考古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政办发〔2025〕21号
时间:2025-08-27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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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基本建设考古前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榆林市基本建设考古前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落实好“先考古,后出让”制度,规范我市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本着“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基本建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榆林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供应、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适用本办法。

两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区域评估、“标准地”改革要求,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加强“多规合一”数据应用,预留足够的考古工作时间,保障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建设单位“拿地即开工”。

第三条基建考古工作共分三种类型:

(一)大片区考古。指集中连片开发的城市新区、开发区、

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原则上400亩以上),可统一组织开展考古工作。

(二)基建项目考古。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基本工程和拟征收拆迁的土地储备项目,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实施委托考古。

(三)文保区域考古。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遗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区域,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的基建项目,按照规定和程序向文物行政部门报批后,方可开展考古工作。

第三章前置要求

第四条  基建考古工作包括调查、勘探和必要的发掘工作,基本建设工程和土地储备项目都应开展调查、勘探。

第五条 开展调查、勘探工作需明确委托方。按供地方式和土地权属,储备用地委托方为土地储备机构,协议出让和划拨用地委托方为建设单位,城(棚)改用地委托方为确定的城(棚)改项目实施主体,单独选址、自有土地等其他基建工程委托方为建设单位。

第六条 开展调查、勘探工作前,委托方应完成拆迁、清表等工作,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对该地块进行基坑挖掘或其他深挖土方施工作业;

(二)区域的边界或桩点明确;

(三)地面建筑物、青苗、林木等附属物和各类垃圾、地面硬化层、铺垫渣土层清除,现代墓葬迁移,地下管网分布情况标示明确或拆移拆除,土地清表达到勘探要求;

(四)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

(五)清晰标识地下管线设施的具体位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委托方在完成调查、勘探后,根据发现的地下文物埋藏情况,申请开展必要的发掘工作,并负责做好劳务、安保与支护、加固等工作。

第八条 土地供应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所需费用,属于政府(管委会)储备用地的,其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所需经费计入土地收储成本,由政府(管委会)统一支付;非政府储备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考古工作费用由承担该项目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收取。

第九条  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90)文物字第248号〕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辖区内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工作。

市发改、财政、资源规划、住建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市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在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辖区内基本建设用地储备(供应)前的考古前置工作;依据同级资源规划部门提供的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榆林高新区、榆林经开区、榆林科创新城管委会应依法履行考古前置主体责任,统筹辖区内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由具备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承担。考古调查、考古勘探工作可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依法依规吸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承担。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土地储备机构要将年度土地征收、储备、出让计划,通报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县文物行政部门要将年度土地征收、储备、出让计划上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据此制订年度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计划。

市发改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年度和中期建设计划。市文物行政部门据此制订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计划。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用地具备下列情况,可不进行考古勘探,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核定,并出具情况说明:

(一)老厂区、老城区等翻建改造项目,办理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的,经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地基下挖至生土层的;

(二)以供划拨用地现状办理出让手续,无需建设的;

(三)规划明确宗地地上建筑物按照现状保留,无需建设的;

(四)项目主体用地已供应,需补供边角地,边角地无需进行建设的;

(五)项目用地涉及现代河道漫滩、岩石山地等特殊地质地貌且未发现文物遗存,经考古调查确认,该用地区域不存在古代文化遗迹分布的可能性;

(六)其他可不进行考古勘探的情况。

鉴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确定性,完成考古调查后未进行考古勘探的基本建设用地,在施工中如发现地下文物埋藏,建设单位应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项目,在土地储备入库前,市县两级土地储备机构向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暂未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项目,在土地供应前,由土地使用权人或项目开发单位向本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

第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对相关地块位置进行核查,出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意见。如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在收到属地文物行政部门的回复意见后,应当及时与考古勘探单位联系。由提出考古勘探申请的机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勘探,并签订考古勘探工作协议。

第十八条 考古勘探单位应按照考古勘探工作规程组织考古勘探工作,并按工作时限完成,属地文物行政部门应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由于自然条件限制,本市进行考古勘探的时间为每年3月下旬至12月上旬(自然灾害天气除外)。占地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考古勘探工作原则上20日内完成;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50日内完成;占地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0.4万平方米,考古勘探时限延长1日。由其他不可抗拒外力而造成延误的,适当延长工期。考古勘探工作结束后,考古勘探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考古勘探报告。

第十九条  经考古勘探发现地下文化遗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如需进行必要考古发掘工作的,由申请单位与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考古发掘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履行考古发掘报批手续。

遇有重要考古发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考古调查报告(报告认为项目用地区域不可能有古代文化遗迹分布)、考古勘探报告和必要的考古发掘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供地审核意见。

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供地审核意见书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依据。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原则上不得组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全市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不到位、不按程序办事等行为,及时进行纠正,规范考古前置工作秩序。

二十二  建立由市级文物、发改、财政、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组成的基本建设考古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组织开展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工作,协调推进重点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广电局)。

如有重大事宜,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办法实施前,已经政府收储入库但尚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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