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8年9月10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全市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增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规范性和指导性,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2018年工作要点>》(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18〕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总体要求 按照中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坚持立足实际、精简整合、高效便民的原则,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行全流程改革,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第三条 改革目标 通过流程改革再造,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20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用时58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90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用时38个工作日。2018年底前,全市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20个工作日;2019年,全市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和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20个工作日;到2020年,全市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90个工作日。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此类项目根据国家现行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改革任务
第五条 统一规范审批流程
1.细化审批流程。区分政府投资的审批类、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分别细化制定审批流程,明确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见流程图)。对审批类(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及核准类建设项目,只保留规划选址(审批类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后完成)和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市发改委、国土局、建规局、环保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优化审批阶段。按照项目类型,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分为立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分为项目核准备案及用地许可、项目规划及用地审批、项目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各阶段许可事项主要包括项目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证核发、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市发改委、国土局、建规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实行并联审批。整合相关职能部门,配精配强业务骨干,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集中相关职能部门业务,对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办理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的运行模式,统一接件、统一出件。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审查任务。(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六条 精简整合审批环节
4.清理审批事项。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等事项。取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改为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备案。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纳入取水许可。取消各类保证金、押金、保险、资金到位证明、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扬尘视频监控、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施工许可前置事项,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市国土局、建规局、水务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5.合并审批事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办理的事项,由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统一协调,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同步联合审图、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多证联办。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和施工图审查并行办理。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步办理,实现即时办结。(市建规局、消防支队、人防办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6.转变管理方式。符合控规及用地规划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有关土地手续后,建设单位可以提前与规划部门对接,共同确定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建筑方案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或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由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自行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企业向相关审批部门出具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按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后,启动项目建设;审批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履行承诺的,依法予以处理,由企业承担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依托社会公共信用平台,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不得适用承诺审批制度模式。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以功能区或园区为单位,依据控制性规划,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现区域内所有投资建设项目共享评价结果、规划目标统一,缩短项目落地时间。(市发改委、国土局、建规局、环保局、水务局、文广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7.调整审批时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市发改委、国土局、建规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8.精减审批材料。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对前一个审批事项已提交的申报材料,下一审批事项不得要求再次提交,以最大限度精减审批材料提交,方便企业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市发改委、国土局、建规局、环保局、水务局、文广局、消防支队、人防办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七条 推行联合会审模式
9.推行并联评价(审)。由拥有多项技术咨询资质的同一家或几家咨询服务机构,选择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联评价项目组”,同步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类)、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类)、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职业卫生评价、安全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等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同一阶段的评审事项统一组织并联评审,一站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评审、职业病危害评价评审、安全评价评审、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节能评估评审、地质灾害评估评审等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0.推行联合审图。加快推进施工图并联审查,按照“统一标准、整合机构、联合审查、结果互认、共同监管”的思路,对经建设规划、消防、人防部门相互认定的图审机构,在充实专业技术审查人员后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消防、人防等综合技术图审能力后,由其集中进行施工图审查,消防、人防不再单独进行相关技术审查,依据图审机构的审查报告进行核准确认。(市建规局、消防支队、人防办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1.推行联合踏勘。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各阶段涉及的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审批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的,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统一提出申请,牵头部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进行现场踏勘,由窗口一次性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市建规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2.推行联合验收。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代核查、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思路,对涉及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的验收测量事项,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联合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竣工综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材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实行竣工备案一次性即时办理,整合各类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环节。(市发改委、国土局、建规局、环保局、水务局、文广局、消防支队、人防办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八条 简化优化招标投标
13.简化招标手续。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非国有资金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不再将申报招投标备案作为必经环节,有关部门依据发包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14.优化招标流程。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选择委托招标和全部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可先行开展招标活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同步办理,不再单独核准。对审批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或工程技术含量低、施工工艺简单的项目,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前提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可协商确定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项目单位依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核准意见办理开标手续。(市建规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九条 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15.建立审批监管系统。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2019年底前,全市建成审批管理系统,接入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将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事项、手续和环节纳入系统平台进行“一口式”同步并联办理,集成相关基础信息、投资项目信息、办理过程信息、审批业务数据,全程锁控项目信息和办理过程。
16.实行审批信息共享。依托在线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快推进市本级、县市区与省级平台对接,实现省、市、县三级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行申请材料、审批证照和批准文件电子化,实现信息资源实时共享。逐步运用CA(电子认证机构)认证和电子签章等安全技术,有效解决项目审批互为前置条件、重复提交申请材料等问题,形成全过程信息资源共享的工作平台。(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十条 提升审批服务效率
17.调整审批中介环节。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凡没有法定依据或国家已明文废止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环节和中介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要件一律取消,各类评价事项与行政审批并行推进,不得重复审查、互为前置、相互制约。
18.创新中介服务模式。积极推行在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设立中介服务窗口,或以全程代办、建立中介超市等形式,按照中介服务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委托人提交的材料、文本格式内容“四规范”的要求,强化对中介机构提供项目审批要件的行为进行管理监督,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各类报告的评估(价)、编制、审查等任务,不得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进。涉及特殊工程、重大工程相应时限可适当延长。
19.加强中介行为监管。加强对中介机构市场执业行为的监管,实现中介服务提供的行政许可要件与行政审批信息纵横联动、互联互通。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强化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将中介机构提供项目审批要件评价结果纳入其信用档案,并在行政许可服务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 完善审批服务机制
20.建立预审服务机制。各级要建立提前预审服务机制,针对不同类型项目采取提前介入、咨询服务、超前辅导、预审预核等措施,指导建设单位充分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申报材料要件齐备、一次性达到窗口进件的规范要求。
21.严格落实一口受理。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服务事项,由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指导建设单位“一口进件”,然后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阶段并行办理、锁定时限,审批办结后由窗口“一口出件”。
22.搞好审批服务保障。加强统筹协调,畅通工作渠道,尽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运行机制,为实施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做好各项服务保障,落实联合审批服务场所、设备设施以及现场踏勘所需车辆,实施联合审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十二条 提高审批服务质量
23.建立联合审批会商会审协调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形成合力,积极推动项目联合审批办理进度,及时协调解决联合审批中遇到的问题。涉及省级审批事项,依照改革后的项目审批运行模式,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审查服务事项。(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4.不断完善项目联合审批监管系统。通过在线平台获取项目统一代码,将项目代码作为项目全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识代码,完善到期预警、超期警示、催办督办、过程纠偏、异常处理等功能,打通全省纵向、横向相关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信息共享通道,实现审批流程全公开、审批信息全共享、审批行为全监控。(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5.采取随机抽查形式加强检查督导。结合季度、半年和年终营商环境考核,采取随机抽取上报项目、检查工作推进情况等方式,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应进未进联合审批程序办理、未严格执行联合审批流程和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等问题,限时进行整改。(市发改委、建规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十三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6.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严把项目审批关口,并对行政许可审查的内容负责,制定规范项目审批实施的具体措施,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推进项目审批规范化、标准化。
27.强化谁主管、谁监管。各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未在承诺时限内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建议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从严从快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整改。
28.实施全过程有效监管。各级要厘清审批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界限,实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管理模式,坚决纠正项目审批和监管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实现全过程、全环节、全方位监管。(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区分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和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具体如下:
(一)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
前期土地储备整理(项目规划选址阶段)。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统一采用“标准地+承诺制”的供给模式,由国土部门牵头办理国有储备土地出让前的用地相关手续。土地整理期间,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评估、工程项目绿化、防洪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及现势地形图、土地实测等有关审批(查)服务事项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受让方取得土地时,有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建设用地预审等前期手续应全部完成,其中依法确需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承诺时限内依法办理。本阶段不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计时。(市国土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一阶段:项目核准备案及用地许可阶段
本阶段累计用时15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8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及其他许可事项并行推进。建设单位首先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类)、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等,然后持相关材料到窗口统一进件,同步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取得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登记等事项。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即可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权籍测量,申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市发改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二阶段:项目规划及用地审批阶段
本阶段累计用时60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20个工作日,涉及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及其他许可事项并行推进。建设单位首先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人防工程防护设计文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消防设计、节能设计等;相关材料齐备后到窗口统一进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划管理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单位同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施工图联审。(市建规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三阶段:项目开工许可阶段
本阶段涉及事项即时办结。建设单位完成法定审批审查事项后,持相关材料到窗口统一进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市建规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四阶段: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本阶段累计用时15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1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竣工,同步完成竣工图纸、各类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各种设施的检测合格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填写相关专业竣工验收申报表、相关文字说明材料工作后,到窗口统一进件,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对涉及的人防、消防、环保、绿化、档案、国家安全、工程质量、规划等进行联合验收、限时办结,建设单位同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建规局、消防支队、人防办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
第一阶段:立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本阶段累计用时35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25个工作日,涉及中介服务及其他许可事项并行推进。办理土地手续前,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节能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核定用地图、现势地形图等,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同步办理相关审批审查事项,然后持相关材料到窗口统一进件,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持建议书同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等手续,同步开展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绿化、文物保护等编制及必须进行的审查事项。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涉及需办理的事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抗震设防要求备案。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后,即可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市发改委、国土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二阶段: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本阶段计用时65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23个工作日,涉及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及工程招投标并行推进。建设单位同步开展勘察、设计与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文件,然后持相关材料到窗口统一进件,办理初步设计审查(发改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划管理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手续,涉及的审查审批事项并行推进。建设单位同步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施工图设计、人防工程防护设计、建设项目节能设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消防设计等,同步完成相关技术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施工图联审,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受理资格预审文件,组织投标人资格预审;适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市建规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三阶段:项目开工许可阶段
本阶段涉及事项即时办结。操作流程与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相同。(市建规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第四阶段: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本阶段(不含综合验收事项)累计用时20个工作日,涉及办理事项与社会投资的核准(备案)类建设项目相同。(市建规局、消防支队、人防办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以上两个流程明确的办理时限均为2020年的目标时限。2018年、2019年办理时限参照上述时限执行,但总时限不得超出本细则第三条明确的相应年度目标时限。)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要求,从榆林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自觉性和主动性,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改革再造工作。
第十六条 更新服务理念。各级要摒弃传统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尽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预审服务机制,变“坐门等客”为主动“上门服务”,提前研判项目可行性,逐一列出工程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清单,盯着问题进行跟踪指导、靠前服务,使问题在一线解决、进度在一线体现、成绩在一线显现,全面优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流程,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十七条 认真抓好落实。各级要认真按照中省市统一安排部署,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认真研究《实施细则》,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确定时间表、流程图和责任人,采取强力措施,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改革措施,制定完善配套管理办法,推进各项举措落地生根。要严格按照改革措施、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审查任务。
第十八条 强化督导问责。各级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相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对违反联合审批规定的有关行为进行追责问责,坚决纠治不按照联合审批规程办理、让企业和群众“分头路、多次跑、长时间跑不出结果”的问题,从根本上优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流程,为全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结合各自实际和中省改革要求自行优化、创新。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全市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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